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3:27
合同权利义务停止是怎么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一)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二)合同革除;(三)债款彼此抵销;(四)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款人革除债款;(六)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七)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停止的其他景象。
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到达其利益要求而到达的合意,合赞同图的完成,有赖于债款的实行。债款依照合同约好得到实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款得到满意,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款归于消除,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的结果。
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指债款人依照约好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方法全面实行。
以下状况也归于合同依照约好实行:
(一)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依照合同内容实行合同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触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款当然应当由债款人实行,但有时,为了完成当事人特定意图,快捷买卖,法令答应合同债款由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实行,第三人实行债款,也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和债款人甲约好,由第三人丙归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款,丙将1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停止。
(二)债款人赞同以他种给付替代合同原定给付合同的品种不同,债款的内容也不同,比方,货品买卖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交给货品或付出价款;承包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供给劳务或许付出酬劳。债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内容实行,但有时,实践实行债款在法令上或许事实上不或许,比方,债款实行时,法令规则该实行需经特许,债款人无法得到赞同答应,或许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给;或许实践实行费用过高,比方交给货品的运送费用大大提高,乃至超越合同标的的价格,实践实行极不经济;或许不适于强制实行,比方以债款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践实行不或许的状况下,经债款人赞同,能够选用代物实行的方法,到达债款消除的意图。比方,债款人乙依照合同约好,应当向债款人甲交给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因为乙收买遇到困难,不能交给,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好的吉林大米根本相同,甲赞同交给天津大米以替代吉林大米的交给,乙交给了天津大米,债款即消除。有年代物实行或许会有差价,付出差价后,也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承受实行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受领后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后,也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欠债款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款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款人甲恳求债款人乙直接将欠款交给丙,乙赞同,并依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交给了丙,然后消除了其对甲的债款。
债款实行后,是否以债款人承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的条件?有三种状况:一是债款实行不适当,债款人提出了贰言;二是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但债款人回绝承受;三是债款人下落不明,或许逝世、损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实行。第一种状况,标明对合同的实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曾经,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停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状况下,债款人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将标的物提存,到达停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意图。
合同中约好几项债款时,某项债款依照约好实行,发生债款消除的作用,但并非停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要当事人两边都依照约好实行,合同才干停止。任何一方实行有短缺,都不能到达停止合同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一)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二)合同革除;(三)债款彼此抵销;(四)债款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款人革除债款;(六)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七)法令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停止的其他景象。
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到达其利益要求而到达的合意,合赞同图的完成,有赖于债款的实行。债款依照合同约好得到实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款得到满意,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款归于消除,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的结果。
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指债款人依照约好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方法全面实行。
以下状况也归于合同依照约好实行:
(一)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依照合同内容实行合同是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触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款当然应当由债款人实行,但有时,为了完成当事人特定意图,快捷买卖,法令答应合同债款由当事人约好的第三人实行,第三人实行债款,也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和债款人甲约好,由第三人丙归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款,丙将1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停止。
(二)债款人赞同以他种给付替代合同原定给付合同的品种不同,债款的内容也不同,比方,货品买卖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交给货品或付出价款;承包合同,债款的内容是供给劳务或许付出酬劳。债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的内容实行,但有时,实践实行债款在法令上或许事实上不或许,比方,债款实行时,法令规则该实行需经特许,债款人无法得到赞同答应,或许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给;或许实践实行费用过高,比方交给货品的运送费用大大提高,乃至超越合同标的的价格,实践实行极不经济;或许不适于强制实行,比方以债款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践实行不或许的状况下,经债款人赞同,能够选用代物实行的方法,到达债款消除的意图。比方,债款人乙依照合同约好,应当向债款人甲交给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因为乙收买遇到困难,不能交给,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好的吉林大米根本相同,甲赞同交给天津大米以替代吉林大米的交给,乙交给了天津大米,债款即消除。有年代物实行或许会有差价,付出差价后,也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承受实行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受领后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后,也发生债款消除的结果。比方债款人乙欠债款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款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款人甲恳求债款人乙直接将欠款交给丙,乙赞同,并依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交给了丙,然后消除了其对甲的债款。
债款实行后,是否以债款人承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停止的条件?有三种状况:一是债款实行不适当,债款人提出了贰言;二是债款现已依照约好实行,但债款人回绝承受;三是债款人下落不明,或许逝世、损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实行。第一种状况,标明对合同的实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曾经,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停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状况下,债款人能够依照法令的规则,将标的物提存,到达停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意图。
合同中约好几项债款时,某项债款依照约好实行,发生债款消除的作用,但并非停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要当事人两边都依照约好实行,合同才干停止。任何一方实行有短缺,都不能到达停止合同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