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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婚内家庭暴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4:44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优待。”
不是,女方也能够成为家庭暴力的施行者,法令并没有限制家底暴力的施行者仅仅男方。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破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破裂的景象。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力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
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力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
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的相关法令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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