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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7:17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关于“合理运用”的开放式做出了相关的修正,“合理运用”准则即遭到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在特定景象下不经著作权人答应的运用能够不向其付出酬劳,那么在哪些特定的景象下能够“合理运用”呢?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内容,欢迎我们阅览。
著作权合理运用是著作权约束准则的一种,其意图便是在于避免著作权人权力的乱用,危害别人的学习、赏识、创造的自在,阻碍社会科学文化技能的前进。合理运用准则在避免著作权人权力乱用的进程中发挥的效果首要体现在:合理运用保证了社会大众的创造自在。创造活动是一个继续的进程,需求建立在前人才智的根底之上,没有前人著作的启示和学习,创造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关于著作权“合理运用”准则
所谓“合理运用”,是指别人在特定景象下运用受著作权法维护的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并不向其付出酬劳,但有必要指明著作来历或许出处的准则。“合理运用”准则是相关世界公约以及各国和区域著作权法中的根本准则。本次修正,首要作了以下调整:
(1)添加“合理运用”的开放式规则——其他景象,一起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约束一切的十三类“合理运用”景象;
(2)清晰为个人学习、研讨运用别人著作的景象为仿制文字著作的片段;
(3)添加关于引证别人著作不得构成引证人著作的首要或许本质部分的规则;
(4)在相关景象中添加“信息网络”媒体的规则;
(5)添加关于对室外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后构成的效果后续运用的规则。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合理运用,着重由《著作权法》直接规则别人能够运用享有著作权的著作,而不用征得著作权人的答应,而且也无须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名字,著作名称,一起不得侵略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则,著作权的合理运用首要体现在:
(一)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二)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三)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现已宣布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六)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九)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该扮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扮演者付出酬劳;
(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现已宣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造的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著作在国内出书发行;
(十二)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
以上规则也适用于对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约束。
综上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悉数相关内容,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欢迎到听讼网寻求专业律师的一对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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