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10:48
发布部分: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厦门市企业挂号管理法令(2004年批改本)(1995年6月8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依据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的《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议》、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经过的《关于批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法令〉等十三件法规的决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的《关于批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法令〉等十二件法规的决议》批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企业挂号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遵从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本法令所称企业挂号为企业法人挂号和经营挂号。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企业法人挂号。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不合法人企业),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处理经营挂号。第三条施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法令处理企业法人挂号或经营挂号。第四条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挂号机关(简称挂号机关)。挂号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第五条厦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法对企业施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建立企业直接向挂号机关请求挂号。但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则的在外。第七条经核准挂号建立的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第二章建立挂号第八条建立企业,由投资者或其托付的代理人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投资者人数在二人以上的由整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第九条建立企业应当向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人能够一次提出一至三个称号,挂号机关按申报称号的次序审阅。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二)投资者的资历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国家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挂号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核准或许驳回的决议。挂号机关决议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决议驳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建立本法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则的企业,应以挂号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称号处理批阅或答应手续,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第十一条预先核准的企业称号保存期为六个月,保存期内,不得转让或用于经营活动。第十二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企业在请求建立、改变、刊出之前有必要事前处理、并凭批阅答应文件处理建立、改变、刊出挂号的事项,有关批阅部分应将相应批阅答应的证件称号、法令依据、详细分类、等级分工、处理期限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第十三条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必要按规则先报有关部分批阅,再请求建立挂号。第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挂号事项包含: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不合法人企业的挂号事项包含:称号、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挂号事项还包含法令、法规规则有必要挂号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需经批阅或答应的,企业应自同意或收取答应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逾期请求建立挂号的,请求人应当报有关批阅或答应部分承认原同意文件的效能或许另行报批。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于创建大会完毕后三十日内向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第十六条请求建立企业法人,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立挂号请求书;(二)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托付代理人的证明;(三)企业法人规章;(四)法定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