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0:46
网友发问:
纳贿罪司法解说是怎样的?
大连律师回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士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得,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婪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条纳贿罪的规则。
现予布告。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婪贿赂违法案件
(三)纳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担任或许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当条件。
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有必要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条件才干构成纳贿罪。可是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成,不影响纳贿罪的确定。
国家作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作业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事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因纳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丢失的;
(2)成心刁难、挟制有关单位、个人,构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讨取资产的。
四、附则
(二)本规则中有关违法数额“不满”,是指挨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则中的“直接经济丢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而构成的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直接经济丢失”,是指由直接经济丢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丢失,包含失掉的在正常情况下或许获法得的利益和为康复正常的办理活动或许拯救所构成的丢失所付出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则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指获取据违背法令、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则的利益,以及获取违背法令、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则的协助或许便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若干问题的回答》(1989.11.6法〔研〕发〔1989〕35号)
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纳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则》第四条规则的纳贿罪主体,是指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是指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以外的按照法令从事公事或许受托付从事公事的人员。
(二)关于纳贿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怎么了解的问题。纳贿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职权或许与职务有关的便当条件。“职权”是指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尽管不是直接使用职权,但使用了自己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国家作业人员不是直接使用自己职权,而是使用自己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资产的,应以纳贿论处。关于单纯使用亲朋联系,为请托人就事,从中收受资产的,不应以纳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自己原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在职的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资产的,以纳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纳贿罪的行为怎么把握的问题依据《补充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则,确定纳贿罪的行为应当把握:
l.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才干构成纳贿罪。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成,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冲击骗得出口退税严峻惩治金融和财税范畴违法活动的告诉》(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要注意依法追查税务、海关、银行作业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玩忽职守违法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违法分子内外勾结或参加金融、财税范畴违法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分。其中有贪婪、纳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纳贿罪司法解说是怎样的?
大连律师回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说》(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作业时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解说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忙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办理作业,归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的办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办理;
(三)国有士地的运营和办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办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作业;
(七)帮忙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办理作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则的公事,使用职务上的便得,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挪用公款、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构成违法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婪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条纳贿罪的规则。
现予布告。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婪贿赂违法案件
(三)纳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纳贿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的,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即自己职务上主管、担任或许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构成的便当条件。
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纳贿罪。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有必要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条件才干构成纳贿罪。可是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成,不影响纳贿罪的确定。
国家作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或许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作业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事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或许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一切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自己职权或许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合理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纳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纳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因纳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重*丢失的;
(2)成心刁难、挟制有关单位、个人,构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讨取资产的。
四、附则
(二)本规则中有关违法数额“不满”,是指挨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则中的“直接经济丢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而构成的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直接经济丢失”,是指由直接经济丢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丢失,包含失掉的在正常情况下或许获法得的利益和为康复正常的办理活动或许拯救所构成的丢失所付出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则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指获取据违背法令、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则的利益,以及获取违背法令、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则的协助或许便当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若干问题的回答》(1989.11.6法〔研〕发〔1989〕35号)
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纳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则》第四条规则的纳贿罪主体,是指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是指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以外的按照法令从事公事或许受托付从事公事的人员。
(二)关于纳贿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怎么了解的问题。纳贿罪中“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职权或许与职务有关的便当条件。“职权”是指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尽管不是直接使用职权,但使用了自己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国家作业人员不是直接使用自己职权,而是使用自己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资产的,应以纳贿论处。关于单纯使用亲朋联系,为请托人就事,从中收受资产的,不应以纳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的纳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自己原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在职的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而自己从中向请托人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资产的,以纳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纳贿罪的行为怎么把握的问题依据《补充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则,确定纳贿罪的行为应当把握:
l.讨取别人资产的,不管是否“为别人获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一起具有“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才干构成纳贿罪。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合理,为别人获取的利益是否完成,不影响纳贿罪的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冲击骗得出口退税严峻惩治金融和财税范畴违法活动的告诉》(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要注意依法追查税务、海关、银行作业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玩忽职守违法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违法分子内外勾结或参加金融、财税范畴违法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分。其中有贪婪、纳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