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国家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1: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规范
(GB/T 16180-2006 替代GB/T 16180-1996
2006-11-02发布 2007-05-01施行)
劳作能力断定 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
目次
前语
1.规模
2.规范性引证文件
3.术语和界说
4.总则
5.分级准则
6.各类别工伤、作业病致残分级断定基准
附录A(规范性附录)断定基准的弥补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劳作能力断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分级对照表 (略)
附录C(材料性附录)正确运用本规范的阐明
前语
本规范的全部内容为引荐性的。
本规范参阅了世界卫生安排有关“危害、功用妨碍与残疾”的世界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准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拟定本规范。本规范替代GB/T 16180-1996《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程度断定》。
本规范参阅与和谐的国家文件、医学技能规范与相关评残规范有:残疾人规范,革新伤残武士断定规范等。
为使劳作能力断定习气我国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危害或许患作业病的劳作者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作业病劳作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愈加客观、科学的技能断定,在总结剖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作能力断定法规准则相配套,将原规范更名为《劳作能力断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能准则作了调整:
--添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托的分级断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作业病证明的规则;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从头断定的规则;
--伤残类别添加了十二指肠的危害,一起取消了单列的耳廓残缺;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危害,添加回忆商(MQ)断定目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添加了低氧血症的判别规范;
--添加了活动性肺结核确诊关键的断定;
--添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添加了瘢痕确诊的界定;
--添加了贫血确诊规范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用危害的断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用不全的断定目标;
--取消了辅佐用具如设备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品格改动的断定基准目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正为<5%,但≥1%;
--对附录A断定基准弥补的A.1智能危害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断定基准弥补的A.3品格妨碍与品格改动的表述,一起添加了“与工伤、作业病相关的精力妨碍的确认”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力,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则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则的罢工留薪期满……”,到达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别与履行。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的附录c是材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卫生部一起提出。
本规范由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规范担任起草单位:我国疾病防备操控中心作业卫生与中毒操控所。
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我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向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爱医院、北京市安靖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榜首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讨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讨所以及天津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和广州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
本规范首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诚、梁枝松、沈祖尧、隋良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规范由劳作和社会保证部担任解说。
劳作能力断定 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
1 规模
劳作能力断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
本规范规则了员工工伤致残劳作能力断定准则和分级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员工在作业活动中因工挂彩和因作业病致残程度的断定。
2 规范性引证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证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证文件,其随后一切的修正单(不包含订正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是,鼓舞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讨是否可运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别。但凡不注日期的引证文件,其最新版别适用于本规范。
GB 485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规范零级
GB/T 734l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 听阈与年纪联络的核算散布
GB/T 7583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维护听力用
GB 11533规范对数视力表
GBZ 4作业性缓慢二硫化碳中毒确诊规范
GBZ 5工业性氟病确诊规范
GBZ 7作业性手臂振荡病确诊规范
GBZ 9作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确诊规范
GBZ 12作业性铬鼻病确诊规范
GBZ 23作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确诊规范
GBZ 24作业性减压病确诊规范
GBZ 35作业性白内障确诊规范
GBZ 45作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确诊规范
GBZ 54作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确诊规范
GBZ 61作业性牙酸蚀病确诊规范
GBZ 69作业性缓慢三硝基甲苯中毒确诊规范
GBZ 70尘肺病确诊规范
GBZ 8l作业性磷中毒确诊规范
GBZ 82作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确诊规范
GBZ 83作业性缓慢砷中毒确诊规范
GBZ 94作业性肿瘤确诊规范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确诊规范
GBZ 96内照耀放射病确诊规范
GBZ 97放射性肿瘤确诊规范
GBZ 104外照耀急性放射病确诊规范
GBZ 105外照耀缓慢放射病确诊规范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确诊规范
3 术语和界说
劳作能力断定是指劳作能力断定安排对劳作者在作业活动中因工挂彩或患作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则,在断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查看对劳作功用妨碍程度(伤残程度)和日子自理妨碍程度做出的断定定论。
4 总则
4.1 判别根据
本规范根据工伤致残者于断定伤残等级技能断守时的器官危害、功用妨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托程度,恰当考虑了因为伤残引起的社会心思要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归纳断定分级。
4.1.1 器官危害
是工伤的直接成果,但作业病纷歧定有器官残缺。
4.1.2 功用妨碍
工伤后功用妨碍的程度与器官残缺的部位及严峻程度有关,作业病所构成的的器官功用妨碍与疾病的严峻程度相关。对功用妨碍的断定,应以断定伤残等级技能断守时的医疗查看成果为根据,根据评残目标逐一确认。
4.1.3 医疗依托
指工伤致残于断定伤残等级技能断定后仍不能脱离医治者。
医疗依托断定分级:
a)特别医疗依托是指工伤致残后有必要终身承受特别药物、特别医疗设备或设备进行医治者;
b)一般医疗依托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承受长时间或终身药物医治者。
4.1.4 护理依托
指工伤致残者因日子不能自理,需依托别人护理者。日子自理规模首要包含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举动。
护理依托的程度分三级:
a)彻底护理依托指日子彻底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托指日子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求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托指部分日子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求护理者。
4.1.5 心思妨碍
一些特别残情,在器官残缺或功用妨碍的基础上虽不构成医疗依托,但却导致心思妨碍或减危害残者的日子质量,在断定伤残等级时,应恰当考虑这些成果。
4.2 类别区别
按照I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彼此相关的准则,本规范对残情的断定区别为五个类别。
4.2.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力科门。
4.2.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2.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2.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4.2.5 作业病内科门。
4.3 条目区别
本规范按照上述五个类别,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区别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3条。
4.4 等级区别
根据条目区别准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归纳考虑各类别问的平衡,将残情等级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榜首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规范未列载的单个伤残状况,可根据上述准则,参照本规范中相应等级进行断定。
4.5 晋级准则
关于同一器官或体系多处危害,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一起遭到危害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断定。假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假如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提升一级。
4.6 对原有伤残及兼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危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作业病后呈现兼并症,其致残等级的断定以断守时实践的致残结局为根据。
5 分级准则
5.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用彻底丢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别医疗依托,或彻底或大部分护理依托。
5.2 二级
器官严峻残缺或变形,有严峻功用妨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托,或大部分护理依托。
5.3 三级
器官严峻残缺或变形,有严峻功用妨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托,或部分护理依托。
5.4 四级
器官严峻残缺或变形,有严峻功用妨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托,或部分护理依托或无护理依托。
5.5 五级
器官大部残缺或显着变形,有较重功用妨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托,无护理依托。
5.6 六级
器官大部残缺或显着变形,有中等功用妨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托,无护理依托。
5.7 七级
器官大部分残缺或变形,有轻度功用妨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托,无护理依托。
5.8 八级
器官部分残缺,形状反常,轻度功用妨碍,存在一般医疗依托,无护理依托。
5.9 九级
器官部分残缺,形状反常,轻度功用妨碍,无医疗依托或许存在一般医疗依托,无护理依托。
5.10 十级
器官部分残缺,形状反常,无功用妨碍,无医疗依托或许存在一般医疗依托,无护理依托。
B.1 分级系列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劳作能力断定--员工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危害;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妨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一起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构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用根本丢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用彻底丢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峻瘢痕变形,活动功用丢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禁绝者;
11)肺功用重度危害和呼吸困难Ⅳ级,需毕生依托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危害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保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用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用重度危害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作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用重度危害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作业性肺癌伴肺功用重度危害;
22)作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用危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决裂出血,肝功用重度危害;
24)肾功用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铲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危害;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彻底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构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用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用彻底丢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用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用彻底丢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用彻底丢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纠正视力≤0.02,或视界≤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用,彻底依托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彻底残缺;
20)双侧下领骨彻底残缺;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彻底残缺,并伴有面子软安排残缺>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用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危害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托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兼并短肠归纳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用重度危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归纳征;
28)胆道危害致肝功用重度危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用重度危害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用中度危害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用重度危害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作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作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妨碍性贫血;
38)缓慢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用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铲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41)作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力病性症状体现为风险或激动行为者、
2)精力病性症状致使缺少日子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妨碍(非肢体瘫);
8)彻底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构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用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用彻底丢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用彻底丢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用丢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用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纠正视力≤0.05或视界≤16%(半径≤10°);
20)双眼纠正视力<0.05或视界≤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去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纠正视力<0.1或视界≤24%(或半径≤15°);
22)呼吸彻底依托气管套管或造口;
23)停止状态下或仅细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彻底残缺;
25)一侧上颌骨彻底残缺,伴面子部软安排残缺>30cm2;
26)一侧下颌骨彻底残缺,伴面子部软安排残缺>30cm2;
27)舌残缺>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用中度危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托;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隘,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用中度危害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兼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用中度危害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少症;
44)再生妨碍性贫血;
45)作业性缓慢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反常归纳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峻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危害;
2)精力病性症状致使缺少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残缺不能修正或重复手术失利;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用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彻底缺失或无功用;
11)一侧手功用彻底丢失,另一手部分功用丢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变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用;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纠正视力<0.2或视界≤32%(或半径≤20°) ;
17)一眼纠正视力<0.05,另眼纠正视力≤0.1
18)双眼纠正视力<0.1或视界≤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丢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隘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残缺1/2,伴面子部软安排残缺>20cm2;
22)下领骨残缺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面子软安排残缺>20 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彻底不能张口;
24)脸颊部洞穿性残缺>20 cm2;
25)双侧彻底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用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契合口狭隘,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含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妨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用轻度危害;
42)胆道危害致肝功用中度危害;
43)甲状腺功用重度危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妨碍;
48)神经原性膀胱,剩余尿≥50mL;
49)尿道狭隘,需守时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残缺;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用中度危害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归纳征(需设备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用显着减退;
57)免疫功用显着减退。
e)五级
1)癫痫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彻底运动性失语;
8)彻底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彻底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用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规范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变形,伴严峻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查看为根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用彻底丢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用彻底丢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用丢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19)双跟骨足底软安排残缺瘢痕构成,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用彻底丢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木;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保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纠正视力≤0.3或视界≤40%(或半径≤25°);
25)一眼纠正视力<0.05,另眼纠正视力≤0.2~0.25;
26)一眼纠正视力<0.1,另眼纠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界≤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去除者;
29)双耳听力丢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作业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危害,喉维护功用丢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残缺>1/4,但<1/2,伴软安排残缺>10cm2,但<20cm2;
34)下颌骨残缺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面子软安排残缺>10cm2;
35)舌残缺>1/3,但<2/3;
36)一侧彻底面瘫,另一侧不彻底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契合口狭隘,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含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用重度危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用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隘,肾功用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正者;
53)两边睾丸、副睾丸残缺;
54)生殖功用重度危害;
55)双侧输精管残缺,不能修正;
56)阴茎全残缺;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隘;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用中度危害;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归纳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削减(≤4×1010/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1.5×109/L(1500/mm3);
69)缓慢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用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铲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
71)放射性危害致睾丸萎缩;
72)缓慢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荡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危害;
2)精力病性症状影响作业劳作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妨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妨碍(非肢体瘫);
9)不彻底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冷静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变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查看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彻底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用彻底丢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用彻底丢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 除拇指外其他四指缺失或功用彻底丢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21)下肢骨折成角变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变形,功用丢失;
24)一足功用丢失,另一足部分功用丢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安排残缺瘢痕构成,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纠正视力≥0.4;
28)一眼纠正视力≤0.05,另一眼纠正视力≥0.3;
29)一眼纠正视力≤0.1,另一眼纠正视力≥0.2;
30)双眼纠正视力≤0.2或视界≤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木,或眼外肌危害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丢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用丢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残缺1/4,伴口腔、面子软安排残缺>10 cm2;
36)面部软安排残缺>20 cm2,伴发涎瘘;
37)舌残缺>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面子部变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联络改动,经手术医治者;
40)一侧彻底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含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妨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危害致肝功用轻度危害;
51)腹壁残缺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用中度危害;
55)甲状旁腺功用中度危害;
56)肾危害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兼并轻度排尿妨碍;
58)两边睾丸伤口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用轻度危害;
60)阴茎部分残缺;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人双侧乳房彻底残缺或严峻瘢痕变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用轻度危害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用轻度危害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作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用轻度危害;
66)白血病彻底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用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用轻度减退;
70)放射性危害致甲状腺功用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荡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妨碍;
7)不彻底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契合重度毁容规范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残缺≥30 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动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人两边乳房部分残缺;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隘(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峻移位,症状显着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用丢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危害后活动度未达功用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变形,功用彻底丢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根本能日子自理;
25)四肢大关节伤口性关节炎,长时间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危害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用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纠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查看正常;
30)一眼纠正视力≤0.05,另眼纠正视力≥0.6;
31)一眼纠正视力≤0.1,另跟纠正视力≥0.4;
32)双眼纠正视力≤0.3或视界≤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跟术后,需用药物保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丢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危害长度≥8 cm,牙齿掉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用妨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面子部变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彻底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用轻度危害;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危害,胆肠契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妨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隘;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用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用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用不全一级;
67)再生妨碍性贫血彻底缓解;
68)白细胞削减症,[含量持续<4×109/L(4 000/mm3)];
69)中性粒细胞削减症,[含量持续<2×109/L(2 000/mm3)]
70)缓慢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用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铲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品格改动;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用妨碍;
8)契合重度毁容规范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冷静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残缺;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人一侧乳房残缺或严峻瘢痕变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显着残缺;
15)脊椎紧缩骨折,椎体前缘整体高度削减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用;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变形,功用彻底丢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变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敞开骨折感染构成缓慢骨髓炎,重复发生者;
22)四肢大关节伤口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危害Ⅳ度及缓慢放射性皮肤危害手术医治后影响肢体功用;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纠正视力≤0.2,另眼纠正视力≥0.5;
26)双眼纠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界≤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滚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操控正常者;
32)双耳听力丢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作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危害长度≥6 cm,牙齿掉落8个及以上;
36)舌残缺<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医治后有功用妨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面子部洼陷变形不显着,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变形;
44)膈肌决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木;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停留或异物去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残缺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用轻度危害;
58)甲状旁腺功用轻度危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残缺,不能修正;
63)性功用妨碍;
64)一侧肾上腙残缺;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作业性肺疾患,肺功用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缓慢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荡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
1)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妨碍;
3)脑挫裂伤无功用妨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用妨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用妨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隘,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用妨碍;
7)契合中度毁容规范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际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变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紧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用妨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用丢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变形,功用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洼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用妨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穿插韧带修补术后无功用妨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木;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杰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纠正视力≤0.3,另眼纠正视力>0.6;
28)双眼纠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危害,手术无法改善溢泪者;
30)双耳听力丢失≥31 dB或一耳丢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托;
33)牙槽骨危害长度>4 cm,牙掉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医治后无功用妨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停留或异物去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契合中度毁容规范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冷静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纪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杰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用丢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显着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危害、膝关节穿插韧带危害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用妨碍;
15)一手或两手缓慢放射性皮肤危害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纠正视力≤0.5,另一跟纠正视力≥0.8;
17)双眼纠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纠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纠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滚动行成形手术后纠正者;
21)作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纠正视力正常者;
22)作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纠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好者;
28)双耳听力丢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用丢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丢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掉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掉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脸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彻底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存医治后;
41)胰危害保存医治后;
42)脾危害保存医治后;
43)肾危害保存医治后;
44)膀胱外伤保存医治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用轻度减退;
49)缓慢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作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附录B:“分级表” 略
附录C
(材料性附录)
正确运用本规范的阐明
c.1关于规范“总则”与“分级准则”
c.1.1 医疗依托的断定分为一般依托和特别依托。特别依托是指致残后有必要毕生承受特别药物、特别医疗设备或设备进行医治者,如血液透析、人工呼吸机以及免疫抑制剂等的医治;一般医疗依托是指致残后仍需承受长时间或毕生药物医治者,如降压药、降糖药、抗凝剂以及抗癫痫药医治等。
c.1.2 护理依托程度首要根据日子自理能力做出判别。下列日子自理规模及护理依托程度是指:
a)进食:是指彻底不能自主进食,需依托别人者;
b)翻身:是指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是指不能自主举动,排大、小便需依托别人者;
d)穿衣、洗漱:是指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彻底依托别人者;
e)自主举动:是指不能自主走动。
c.1.3 劳作能力断定的条件应是劳作者因公挂彩或患作业病,其工伤或作业病的确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则履行。
c.1.4 在劳作能力断定后伤残状况发生改变,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则,对残情进行复查断定。
c.1.5 残情晋级准则 当被断定者同一器官或体系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一起遭到危害,应首要完结单项残情的断定,若有两项以上或多项残情的,假如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假如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提升一级。
c.1.6 原有伤残及兼并症的处理在劳作能力断定过程中,遇到被断定者受危害器官或安排原有伤残或疾病,或工伤及作业病后发生的兼并症,本规范规则以断守时实践的致残结局为根据,所谓实践致残结局是指:若为单个器官或体系危害,本次断守时应包含在发生工伤前现已存在的残情(包含原有疾病致功用的危害或原有工伤所构成的的残情);若为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的危害,本次断守时应一起对另一侧的残情或功用(不管是否工伤引起)进行断定,并作为伤残等级断定的根据。
c.1.7 关于分级准则本次修订在原规范规则基础上,别离对八级、九级、十级做了恰当调整,即在八级中清晰存在有一般医疗依托,而在九级、十级中清晰无医疗依托或存在一般医疗依托。
c.2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力科门
c.2.1 重复发生性的认识妨碍,作为伤残的症状体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生的一种方式,故不独自断定其致残等级。
c.2.2 精力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力病,发病首要决定于患者本身的生物学本质。在工伤或作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力病不应与工伤或作业病直接所构成的的精力病相混杂。精力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归于工伤或作业病性精力病。
c.2.3 智能危害阐明
1)智能危害的整体严峻性以回忆或智能危害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准则”其间哪项重,就以哪项表明;
2)回忆商(MQ)的测查,按照我国科学院心思研讨所1984年编印的《临床回忆量表手册》要求履行。智商(IQ)的测查,根据湖南医学院1982年龚耀先主编的《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手册》的要求进行。
c.2.4 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分配,可呈现彻底瘫,亦可体现不彻底瘫,在断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区别彻底性瘫与不彻底性瘫,再根据肌力分级断定基准,对肢体瘫痪致残程度具体分级。
c.2.5 神经体系多部位危害或兼并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断定按照本规范总则中的有关规则处理。
C.2.6 癫痫是一种以重复发生性抽搐或以感觉、行为、认识等发生性妨碍为特征的临床征候群,归于缓慢病之一。因为它的临床体征较少,若无显着颅脑器质性危害则难于定性。工伤和作业病所构成的癫痫的确诊条件应有严峻颅脑外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劳作能力断定,在进行致残程度断守时,应尽或许搜集相关信息材料。每次断守时,应要求被断定者供给下列相关信息材料(至少两项),以供断守时参阅。
a)两年来体系医治病历材料;
b)脑电图材料;
c)原作业单位或现作业单位安排上供给的患者平常发病状况的材料;
d)必要时测定血药浓度。
c.2.7 各种颅脑危害呈现功用妨碍参照有关功用妨碍评级。
c.2.8 为便于分类分级,将运动妨碍按危害部位不同分为脑、脊髓、周围神经危害三类。断定中首要辨明危害部位,再给予评级。
c.2.9 考虑到颅骨残缺多可修补后按开颅术定级,且颅骨残缺的巨细与功用妨碍程度无必然联络,故不再以颅骨残缺巨细作为评级规范。
c.2.10 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医治通过,经cT及(或)MRI等辅佐查看证明有脑本质危害征象。
c.2.11 开颅手术包含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术、颅骨整复、各种颅内血肿铲除、缓慢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一腹腔分流等。
c.2.12 脑叶切除术后兼并品格改动或边际智能应提升到七级。
c.2.13 脑脊液漏手术修补成功无功用妨碍按开颅手术定为九级;脑脊液漏伴颅底骨残缺重复修补失利或无法修补者定为四级。
c.2.14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体现为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神经肌电图显现神经源性危害。如仅体现以感觉妨碍为主的周围神经病,有深感觉妨碍的定为七级,只要浅感觉妨碍的定为九级(见表B.1),呈现运动妨碍者可拜见神经科部分“运动妨碍”定级。
外伤或作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危害,如呈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c.2.15 有关巨细便妨碍拜见表R 4。
c.2.16 因为外伤或作业中毒引起的前庭功用妨碍,拜见表B.3。
c.2.17 外伤或作业中毒引起的同向偏盲或象限性偏盲,其视界残缺程度可拜见眼科规范予以定级。
c.3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3.1 本规范只适用于因工挂彩或作业病所构成的脊柱、四肢危害的致残程度断定之用,其他先天变形,或随年纪增加呈现的退行性改动,如骨性关节炎等,不适用本规范。
c.3.2 有关节内骨折史的骨性关节炎或伤口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功用危害程度,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3.3 刨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用危害或人工关节术后残留有功用不全者,按关节功用危害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处理。
c.3.4 脊柱骨折兼并有神经体系症状,骨折医治后仍残留不同程度的脊髓和神经功用妨碍者,参照表B.1评残等级处理。
c.3.5 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杰出症,经劳作与社会保证部分确认为工伤的,按本规范相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断定,若手术后残留有神经体系症状者,参照表B.1进行处理。
c.3.6 作业性危害如氟中毒或减压病等所构成的骨与关节危害,按危害部位功用妨碍状况列入相应评残等级处理。
c.3.7 神经根性痛苦的确诊除临床症状外,需有神经电生理改动。
c.3.8 烧伤面积、深度不作为评残规范,需等医治罢工留薪期满后,根据构成的功用妨碍程度、面子瘢痕变形程度和瘢痕面积(包含供皮区显着瘢痕)巨细进行评级。
c.3.9 确诊椎管狭隘症,除临床症状外,需有cT或MRI查看根据。
c.3.10 在实践运用中,假如仍有某些危害类型未在本规范中提及者,可按其对劳作、日子能力影响程度列入相应等级,假如划入某一分类项中有疑问时,可列人高一级分类中。
C.3.11 面部异物色素冷静是指因为工伤如爆炸伤所构成的面子部各种异物(包含石子、铁粒等)的存留,或经取异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冷静。但临床上很难对面部异物色素冷静量及面积作出精确的区别,一起也因性别、年纪等要素构成的心思影响更难混为一谈,而考虑到实践作业中或许遇见多种复杂状况,故本规范将面部异物色素冷静分为轻度及重度两个等级,别离以超越面子总面积的1/4及1/2作为断定轻、重的基准(拜见6.2.2)。
c.3.12 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杰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认确诊:
a)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影响征;
b)有CT或MRI印象学根据;
c)临床体征应与CT或MRI印象契合。
c.3.13 膝关节危害的确诊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清晰的外伤史;相应的体征;结合印象学材料。假如还不能确诊者,可行关节镜查看确认。
c.4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c.4.1 非工伤和作业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立体盲、耳硬化症等不适用本规范。
c.4.2 员工工伤与作业病所构成的视觉危害不仅仅是眼的危害或损坏,重要的是触及视功用的妨碍以及有关的解剖结构和功用的危害如跟睑等。因而,视觉危害的断定包含:
a)眼睑、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结构和功用危害或损坏程度的断定;
b)视功用(视敏锐度、视界和立体视觉等)妨碍程度的断定。
c.4.3 眼伤残断定规范首要的断定根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危害所构成的的视力、视界、立体视功用妨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用的危害或损坏。其间视力残疾首要参照了盲及低视力分级规范和视力削弱补偿率视力危害百分核算方法(A.9)。“一级”划线的最低限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禁绝;“二级”等于“盲”规范(见6.3.1.2)的一级盲;“三级”等于或相当于二级盲}“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六~十级”则别离相当于视力妨碍的O.2~0.8。
c.4.4 周边视界危害程度断定以实践测得的8条子午线视界值的总和,核算平均值即有用视界值。
核算方法拜见6.3.2。当视界查看成果与眼部客观查看不符时,可用Humphrey视界或c)ctopus视界查看。
c.4.5 中心视界残缺现在尚无客观的计量方法,评残时可根据视力受损程度确认其相应等级。
c.4.6 无晶状体眼视觉危害程度点评拜见A.9。在确认无晶状体跟中心视力的实践有用值之后,别离套人本规范的实践等级。
c.4.7 眼非工伤致残的断定可参照总则判别根据对双眼进行断定。但非工伤残疾眼工伤临床断定或许有多种复杂状况,比方: a)在双残疾眼的基础上发生的一眼或两眼的工伤及单残疾眼的工伤} b)单残疾眼工伤又别离可有以下三种状况,即:
1)残疾眼工伤;
2)正常眼工伤;
3)正常眼及残疾眼一起因工危害。
鉴于以上状况,在对非工伤残疾眼眼工伤致残程度终究断定等级时,应统筹国家、团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c.4.8 中心视力及视界(周边视力)的改动,均须有相应的眼安排器质性改动来解说,如不能解说则要根据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查看成果定级。
c.4.9 伪盲断定拜见6.3.3。视觉诱发电位等的查看可作为临床断定伪盲的首要手法。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眼安排无器质性病变,并经视觉诱发电位及多焦视网膜电流图查看成果正常者,应考虑另眼为伪盲眼。也可选用其他行之有用的方法包含社会调查、家庭采访等。
c.4.10 睑球粘连严峻、一起有角膜危害者按中心视力定级。
c.4.11 作业性眼病(包含白内障、电光性眼炎、二硫化碳中毒、化学性眼灼伤)的确诊可别离拜见GBZ 35、GBZ 9、GBZ 4、GBZ 45、GBZ 54。
c.4.12 作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视力妨碍程度较本规范所规则之等级重者(即视力低于规范9级和10级之0.5~0.8),则按视力减退状况别离套人不同等级。白内障术后评残方法拜见A.9。假如术前现已评残者,术后应根据纠正视力状况,并参照A.9无晶状体眼视觉危害程度点评从头评级。
外伤性白内障未做手术者根据中心视力定级{白内障去除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谓人工晶状体眼,人工晶状体眼根据中心视力定级。白内障去除未能植入人工晶状体者,谓无晶状体眼,根据其纠正视力并拜见c.4.6的要求定级。
c.4.13 泪器危害指泪道(包含泪小点、泪小管、泪囊、鼻泪管等)及泪腺的危害。
c.4.14 有清晰的外眼或内眼安排结构的损坏,而视功用查看好于本规范第十级(即双眼视力≤0.8)者,可视为十级。
c.4.15 本规范没有对光觉障(暗习气)作出规则,假如I艋床上确有因工或作业病所构成的显着暗习气功用减退者,应根据实践状况,作出恰当的断定。
c.4.16 一眼受伤后健眼发生交理性眼炎者不管伤后何时都可以请求定级。
c.4.17 本规范中的双眼无光感、双眼纠正视力或双眼视界,其“双眼”为临床习气称谓,实践作业(包含评残)中是以各眼查看或纠正成果为准。
c.4.18 听功用妨碍包含长时间露出于出产噪声所构成的的作业性噪声聋,压力波、冲击渡构成的爆炸性聋等,颅脑外伤所构成的的颞骨骨折、内耳震动、耳蜗神经伤害等发生的耳聋及中、外耳伤后遗的鼓膜穿孔、鼓室瘢痕粘连,外耳道闭锁等发生的听觉危害。
c.4.19 听阈测定的设备和方法有必要契合国家规范:GB/T 7341、GB 4854、GB/T 7583。
c.4.20 纯音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用妨碍时,应一起加测听觉脑干诱发电位(A.B.R)。
c.4.21 耳廓、外鼻彻底或部分残缺,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c.4.22 耳科平衡功用妨碍指前庭功用丢失而平衡功用代偿不全者。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危害引起的平衡妨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c.4.23 如员工因与工伤或作业有关的要素诱发功用性视力妨碍和耳聋,运用相应的特别查看法清晰确诊,在其器质性视力和听力减退确认曾经暂不评残。伪聋,也应先予扫除,然后评残。
c 4.24 喉原性呼吸困难系指声门下区以上呼吸道的阻塞性疾患引起者。由胸外科、内科病所构成的的呼吸困难拜见6.5.1。
c.4.25 发声及言语困难系指喉外伤后致结构改动,虽呼吸通道无妨碍,但有显着发声困难及言语表达妨碍;轻者则为发声及言语不畅。
发声妨碍系指声带麻木或声带的残缺、小结等器质性危害致不能担任本来的嗓音作业作业者。
c.4.26 作业性铬鼻病、工业性氟病、减压病、尘肺病、作业性肿瘤、缓慢砷中毒、磷中毒、手臂振荡病、牙酸蚀病以及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的确诊别离拜见GBZ 12、GBZ 5、GBZ 24、GBZ 70、GBZ 94、GBZ 83、GBZ 81、GBZ 7、GBZ 61、GBZ 82。
c.4.27 颞下颌关节强直,II缶床上分二类:一为关节内强直,一为关节外强直(颌间挛缩),本规范中颞下颌关节强直即包含此二类。
c.4.28 本规范将舌区别为三等份即按舌尖、舌体和舌根核算危害程度。
c.4.29 头面部毁容拜见6.2.1。
c.5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c.5.1 器官残缺伴功用妨碍者,在评残时一般应比器官完好伴功用妨碍者等级高。
c.5.2 多器官危害的评级规范按照本规范总则中拟定的有关规则处理。
c.5.3 任何并发症的确诊都要有印象学和实验室查看的根据,主诉和体征供参阅。
c.5.4 断定任何一个器官的致残规范,都要有原始病历记载,其间包含病历记载、手术记载、病理陈述等。
c.5.5 甲状腺危害若伴有喉上神经和喉返神经危害致声响沙哑、呼吸困难或呛咳者,断定等级规范参照耳鼻喉科部分。
c.5.6 阴茎残缺指阴茎全切除或部分切除并功用妨碍者。
c.5.7 心脏及大血管的各种危害其致残程度的分级,均按医治期满后的功用不全程度分级。
c.5.8 胸部(胸壁、气管、支气管、肺)各器官危害的致残分级除按表B.4中列入各项外,其他可按医治期完毕后的肺功用危害和呼吸困难程度分级。
c.5.9 生殖功用危害首要指放射性危害所构成的。
c.5.10 性功用妨碍系指脊髓神经周围神经危害,或盆腔、会阴手术后所构成的。
c.5.11 肝、脾、胰挫裂伤,有显着外伤史并有印象学确诊根据者,保存医治后可定为十级。
c.5.12 普外科开腹探查术后或任何开腹手术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且重复发生,有清晰印象学确诊根据,应在原等级基础上上升一级。
c.6 作业病内科门
c.6.1 本规范适用于确诊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作业病名单中的各种作业病所构成的肺脏、心脏、肝脏、血液或肾脏危害经医治罢工留薪期满时需断定致残程度者。
c.6.2 心律失常(包含传导阻滞)与心功用不全往往有联络,但两者的严峻程度可不平衡,但心律失常者,纷歧定有心功用不全或劳作能力减退,评残时应按实践状况定级。
c.6.3 本规范所列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用低下及缓慢中毒性肝病等,病况常有改变,对已进行过评残,经持续医治后残情发生改变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从头进行评级。
c.6.4 肝功用的测定
肝功用的测定包含;
惯例肝功用实验:包含血清丙氨酸氨基转化酶(ALT即GPT)、血清胆汁酸等。
复筛肝功用实验:包含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及白蛋白、球蛋白、血清天门冬氮酸氨基转移酶(AST即GOT)、血清谷氨酰转肽酶(γ-GT),转铁蛋白或单胺氧化酶测定等,可根据临床具体状况选用。
静脉色氨酸耐量实验(ITTT),吲哚氰绿停留实验(IGG)是敏理性和特异性都较好的肝功用实验,有备件可作为复筛目标。
c.6.5 作业性肺部疾患首要包含尘肺、铍病、作业性哮喘等,在断定残情分级时,除尘肺在分级表中清晰注明外,其他肺部疾病可别离参照相应的国家确诊规范,以呼吸功用危害程度定级。
c.6.6 对作业病患者进行肺部危害断定的要求:
a)须持有作业病确诊证明书;
b)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
c)须有肺功用测定成果及(或)血气测定成果。
c.6.7 肺功用测守时留意的事项:
a)肺功用仪应在校正后运用;
b)对测定目标,测定肺功用前应进行练习;
c)FW、FEH至少测定二次,二次成果相差不得超越5%;
d)肺功用的正常估计值公式宜选用各实验室的公式作为估计正常值。
c.6.8 鉴于作业性哮喘在发生或缓解期所测得的肺功用不能正确点评哮喘患者的致残程度,可以其发生频度和影响作业的程度进行点评。
c.6.9 在断定呼吸困难有困难时或呼吸困难分级与肺功用测定成果有矛盾时,应以肺功用测定成果作为致残分级规范的根据。
c.6.10 石棉肺是尘肺的一种,本规范未独自列出,在断定致残分级时,可根据石棉肺的确诊,首要结合肺功用危害状况进行断定。
c.6.11 鉴于作业性呼吸体系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完结问题,所以在履行此规范时,应每1~2年断定一次,故断定成果的有用期为1~2年。
c.6.12 放射性疾病包含外照耀急性放射病,外照耀缓慢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白内障、内照耀放射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膀胱疾病、急性放射性肺炎及放射性肿瘤,I临床确诊及处理可参照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95、GBZ 96、GBZ 101、GBZ 107、GBZ 109、GBZ 110、GBZ 94。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眼科评残处理方法,其他有关放射性危害评残可参照相应条目进行处理。
c.6.13 本规范中有关缓慢肾上腺皮质功用减低、免疫功用减低及血小板削减症均指因为放射性危害所构成的不适用于其他非放射性危害的评残。
发布部分:劳作和社会保证部(含劳作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2日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01日 (中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