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协议未领离婚证可不可以认定为已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4:24公证离婚协议未领离婚证可不可以确定为已离婚
男女两边因爱情不好缔结离婚协议并公证,约好5岁儿子归女方抚育。过后男方反悔,遂申述女方要求改变抚育权。女方却称两边并未正式收取离婚证,仅仅签定了离婚协议。近来,塘沽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未处理离婚证不能确定已离婚,夫妻两边均应实行监护及抚育子女责任,不存在监护权改变问题。经法院释明后,男方主动撤诉
男女两边因爱情不好缔结离婚协议并公证,约好5岁儿子归女方抚育。过后男方反悔,遂申述女方要求改变抚育权。女方却称两边并未正式收取离婚证,仅仅签定了离婚协议。近来,塘沽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未处理离婚证不能确定已离婚,夫妻两边均应实行监护及抚育子女责任,不存在监护权改变问题。经法院释明后,男方主动撤诉。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与郑女士于2004年9月在塘沽成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已5岁。因婚后爱情破裂,上一年7月,两边洽谈缔结了“离婚协议”并经公证,约好两边自愿离婚,由女方监护并抚育孩子,男方赞同将悉数产业作为抚育费交由女方保管运用。尔后,赵先生即搬迁脱离。上一年11月,赵先生在一次探视儿子时,发作要改变抚育权的主意,遂将申述至法院,要求改变监护权,由赵先生监护并抚育儿子。
被告郑女士以为:两边尽管签定了“离婚协议”,但没有前往民政部门收取离婚证,两边不属于正式离婚,不存在改变监护权问题,恳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申述。
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当事人自行缔结的“离婚协议”尽管经过了公证,但只能作为两边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证时运用的请求材料。两边没有按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证书,不能以为两边现已离婚。为协议离婚而签定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婚姻法》第31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免除的凭据,从获得离婚证时起,当事人即免除夫妻关系,具有再婚的条件。
因而,这种法律行为只要在契合所附条件时才干收效。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便是“已离婚”,所附期是两边到婚姻登记机关收取离婚证之时。只要当这两种状况契合时,两边所签定的离婚协议才收效。本案中,离婚诉讼发作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明显没有成果,故不该发作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均应实行法定的监护和抚育子女的责任,不存在监护权的改变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