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应该怎样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5:28网友发问:
近来,我市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联合查看中,发现以下问题:2004年5月,我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款清偿协议,我公司用自产的120万码32′全棉印花布赔偿多年拖欠该上海公司的纺织配件款848万元。因为32′全棉印花布的正常出售价格为4.5元/码,而本钱价为4元/码。所以,我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则,依照正常的出售价4.5元/码,不只计提了增值税91.8万元,并且结转了出售赢利60万元〔120万码×〕。一起,咱们还依照协议为该上海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631.8万元〔120万码×4.5元/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关于应付账款848万元与我公司开具给该上海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总额631.8万元之间的差额216.2万元,咱们则记入了“本钱公积”科目。而税务人员为我公司的增值税应该以848万元为含税价进行核算,即我公司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32136.75元〔848/×17%〕,应补缴增值税314136.75元;而关于咱们记入“本钱公积”的216.2万元清账差额款,税务机关以为咱们应该将其扣减补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1847863.25元并入当年的赢利,核增应交税所得额1847863.25元。请问是否正确
律师回答:
首要,根据《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债款重组>的告诉》的有关规则,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进行清偿债款的事项,应该归于“债款重组”的规模;债款人以非现金财物清偿债款,除企业改组或许清算还有规则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财物,再以与非现金财物公允价值适当的金额偿还债款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款人应当承认有关财物的转让所得;债款重组事务中债权人对债款人的退让,包含以低于债款计税本钱的现金、非现金财物偿还债款等,债款人应当将重组债款的计税本钱与付出的现金金额或许非现金财物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以为债款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交税所得额中。
因而,你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经洽谈用你们的自产产品—印花布清偿债款的债款重组事务,在增值税的核算方面,你们应当以32′全棉印花布的正常出售价即公允价值4.5元/码来确认产品出售额的完成,以此作为增值税的计税根据,而不该该以848万元为含税价来核算交纳增值税,因为其中有216.2万元归于债款重组所得。所以,校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是没有道理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面,你公司将32′全棉印花布的转让所得60万元并入企业赢利,交纳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但你们将216.2万元债款重组所得并入“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而不核增应交税所得额则是违反《企业债款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方法》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则的。你们应该将216.2万元作为债款重组所得,并入应交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一起,因为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增值税也是没有道理的。所以,也就不需要再核减这部分本不该补缴的增值税来核增你公司的应交税所得额,而应该直接核增应交税所得额21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