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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转让子公司产生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3:56

问:我公司在某地出资1000万建立的全资子公司因为运营不善而停产,子公司运营期间欠我公司很多货款,为下降丢失,与当地A公司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将100%的股权转让给了A公司,股权转让金额为900万元,构成了股权转让丢失100万元和部分应收账款丢失。转让结束后,子公司部分债款没有清偿结束,债款人向我公司追偿,我公司进行清偿。
这三笔丢失悉数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贵公司一是先将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和对全资子公司的部分债款一同打包转让给A公司,构成丢失税前扣除事项;二是财物打包转让后,向原子公司债款人付出债款税前扣除事项。下面将分红两部分进行论述:
1、打包转让发作的丢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则,下列财物丢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运营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允价格出售、转让、变卖非钱银财物的丢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作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作废整理的丢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财物到达或超越运用年限而正常逝世发作的财物丢失;
(五)企业依照商场公平生意准则,经过各种生意场所、商场等生意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作的丢失。
第十条规则,前条以外的财物丢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精确判别是否归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财物丢失,能够采纳专项申报的方法申报扣除。
第四十七条规则,企业将不同类其他财物绑缚(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商洽、投标等商场方法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本钱的差额,能够作为财物丢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财物处置计划、各类财物作价依据、出售进程的状况阐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财物计税根底等确认依据。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将持有全资子公司股权和持有全资子公司的部分债款一同打包出售给A公司,构成的丢失(包含股权丢失和债款丢失)应以专项申报方法在税前扣除。
2、归还子公司欠债丢失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企业实践发作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开销,包含本钱、费用、税金、丢失和其他开销,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下列开销不得扣除:
(八)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开销。
据此,贵公司与原子公司归于不同的交税人,贵公司为原子公司的归还债款发作的开销,归于与获得收入无关的开销,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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