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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逼迫假贷行为适用法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逼迫假贷案子法令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以暴力、钳制手法逼迫别人假贷,归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则的“逼迫别人供给或许承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逼迫买卖罪追查刑事责任;一起构成成心伤害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假贷为名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获取别人资产,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以抢劫罪或许敲诈勒索罪追查刑事责任。
你院《关于逼迫假贷案子法令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以暴力、钳制手法逼迫别人假贷,归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则的“逼迫别人供给或许承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逼迫买卖罪追查刑事责任;一起构成成心伤害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假贷为名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获取别人资产,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以抢劫罪或许敲诈勒索罪追查刑事责任。
你院《关于逼迫假贷案子法令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以暴力、钳制手法逼迫别人假贷,归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则的“逼迫别人供给或许承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逼迫买卖罪追查刑事责任;一起构成成心伤害罪等其他违法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以假贷为名选用暴力、钳制手法获取别人资产,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则的,以抢劫罪或许敲诈勒索罪追查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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