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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23:15
再审的被请求人与上诉的原告与被告是不同的,称号也是不同的,在再审的过程中,谁对判定或许裁决的成果不服的,都是能够请求再审的,此刻请求的便是请求人,被请求的便是被请求人,那么,咱们应该怎么列被请求人呢。跟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请求再审怎么确认被请求人
以判定书上确认的对方状况来定。
(一)当事人请求再审的,列为“再审请求人”;各方当事人均请求再审的,均列为“再审请求人”;再审请求书载明的被请求人列为“被请求人”;未提出再审请求或许未被列为被请求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依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位置顺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决请求再审的案子,只列再审请求人。
(二)“再审请求人”、“被请求人”后的括号中依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位置。
请求再审人,是指在再审检查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当事人。因在再审检查程序中,人民法院没有裁决是否对案子进行再审审理,尚不存在再审审理程序,因此该阶段提出再审请求的当事人不能称为“再审请求人”。
请求再审人包含三种景象:(1)收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被判定承当实体责任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有必要是败诉或许部分败诉的当事人;(2)对判定、裁决、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标的物建议权力,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处理争议的案外人;(3)当事人或许案外人逝世或许停止的,其权力责任继受人。
再审请求人,是指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当事人。因在再审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现已裁决对案子进行再审审理,当事人请求进入再审程序的意图现已完成,故该阶段提出再审请求的当事人不再称为“请求再审人”。
请求再审人与再审请求人的区别更具理论含义,有利于清晰了解再审检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检查部分已清晰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请求再审的裁判文书上列明请求再审人,但对当事人的实践权益影响不大。现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未对请求再审人与再审请求人作出区别的景象亦不罕见。
【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2008年11月10日)
第三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请求书,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应当检查再审请求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名字、住所及有用联系方式等基本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检查民事请求再审案子的若干意见》(2009年4月27日)
第二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应当检查再审请求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请求再审人、被请求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检查作业会议纪要》(2011年9月29日)
7.人民法院在检查请求再审案子过程中,被请求人或许其他当事人提出契合条件的再审请求的,应当将其列为请求再审人,关于其再审事由同时检查,检查期限从头核算。经检查,其间一方请求再审人建议的再审事由建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决再审。部分当事人建议的再审事由建立,其他当事人建议的再审事由不建立的,在裁决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建议的再审事由建立,关于其他当事人建议的再审事由是否建立不作定论。各方请求再审人建议的再审事由均不建立的,同时裁决驳回。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再审请求书载明的被请求人列为“被请求人”;未提出再审请求或许未被列为被请求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依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位置顺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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