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返还财物发生纠纷是财产纠纷还是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3:23
【案情】杨**于2009年8月10日应聘到**今报社从事报纸投递员作业,2009年12月7日因与发行站站长刘**发作对立被解雇,站长以杨**不返还订报发票为由拒不付出杨**2009年11月、12月份薪酬合计2538元。杨**向河南省劳作督查总队投诉后,在河南省劳作督查总队的协助下讨回薪酬2000元。2010年1月29日**今报社以杨**未返还其在作业期间收取的订报客户的订报款1100元和未交回号码为00126—00150发票一本为由,向郑州市**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帮助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杨**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担任报纸的发行和征订作业,从发行站收取发票,向订报客户开具发票回收订报款是其作为劳作者的职务行为,是其作业内容之一,归于劳作合同中劳作者一方的责任,是为用人单位作业期间实行作业责任的行为,由此返还发票和订报款引起的胶葛,应归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依据法律规则,劳作争议案子应当先进行劳作判决,因而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述。后用人单位**今报社向法院请求撤诉,法院判决允许用人单位撤诉。
【问题】法院以产业损害赔偿胶葛立案是否合理?
【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发作的胶葛;(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劳作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资产的行为与劳作权力与责任相牵连的,应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劳作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资产的行为,与劳作权力责任没有联系或属不合法占用或暂时占用,因而发作争议的,不作为劳作争议案子。
【分析】
民事法律联系是相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联系和产业联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位置相等;而劳作联系却是劳作者在劳作进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的权力责任联系,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特点,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劳作者有必要恪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组织从事劳作。劳作者劳作的进程,其实是在实行用人单位的毅力,系职务行为,在此进程中劳作者非因成心给用人单位形成的产业损失系用人单位在运营进程中应承当的危险和本钱。
本案中的劳作者杨**从发行站收取发票,为需求订报的客户开具发票并回收订报款是其作为劳作者的作业内容之一,归于劳作合同中劳作者一方的责任,是为用人单位作业期间实行作业责任的行为,本案既可以说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又可以说因离任发作的争议,都应当是判决前置的劳作争议案子,法院不该作为一般民事案子直接受理。
帮助律师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杨**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担任报纸的发行和征订作业,从发行站收取发票,向订报客户开具发票回收订报款是其作为劳作者的职务行为,是其作业内容之一,归于劳作合同中劳作者一方的责任,是为用人单位作业期间实行作业责任的行为,由此返还发票和订报款引起的胶葛,应归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依据法律规则,劳作争议案子应当先进行劳作判决,因而要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述。后用人单位**今报社向法院请求撤诉,法院判决允许用人单位撤诉。
【问题】法院以产业损害赔偿胶葛立案是否合理?
【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进程中发作的胶葛;(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劳作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资产的行为与劳作权力与责任相牵连的,应作为劳作争议案子;劳作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资产的行为,与劳作权力责任没有联系或属不合法占用或暂时占用,因而发作争议的,不作为劳作争议案子。
【分析】
民事法律联系是相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联系和产业联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位置相等;而劳作联系却是劳作者在劳作进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树立的权力责任联系,在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特点,存在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劳作者有必要恪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用人单位组织从事劳作。劳作者劳作的进程,其实是在实行用人单位的毅力,系职务行为,在此进程中劳作者非因成心给用人单位形成的产业损失系用人单位在运营进程中应承当的危险和本钱。
本案中的劳作者杨**从发行站收取发票,为需求订报的客户开具发票并回收订报款是其作为劳作者的作业内容之一,归于劳作合同中劳作者一方的责任,是为用人单位作业期间实行作业责任的行为,本案既可以说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又可以说因离任发作的争议,都应当是判决前置的劳作争议案子,法院不该作为一般民事案子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