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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什么特别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结束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应,不受拘捕或许刑事审判。假如由于是现行犯被拘留,履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当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述。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假如采纳法律规则的其他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答应。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假如被拘捕、受刑事审判、或许被采纳法律规则的其他约束人身自由的办法,履行机关应当当即陈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1998年5月14日批改)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依据案情改变,应当及时改变强制办法或许免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提请拘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分,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当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陈述。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拘捕中,发现被履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履行,并陈述原决议或许同意机关。假如在履行后发现被履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当即免除,并陈述原决议或许同意机关。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履行拘捕的,应当在履行后当即陈述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安排。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履行拘留、拘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安排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履行的一起或许履行今后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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