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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94)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8:50
某公司聘任初次作业的王某,口头约好劳作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薪酬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
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搭档李某建立爱情联系。9月,由司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赞同,公司发布施行《作业纪律规则》,要求搭档不得有爱情或婚姻联系,不然一方有必要脱离公司。公司据此免除王某的劳作合同。
经查明,当地月最低薪酬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向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为王某买了赋闲稳妥。关于两边约好的劳作合同内容,下列契合法律规则的说法是()
A.试用期超越法定期限
B.试用期薪酬契合法律规则
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薪酬
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公司有权停止其劳作联系,且无需付出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劳作合同、试用期。
选项A正确。《劳作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本案中,公司与王某签定的劳作合同期限是2年,因而,其试用期不能超越2个月。
选项B正确。《劳作合同法》第20条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该试用期薪酬合法。
选项C正确,选项D过错。《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6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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