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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4:35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上海市反不合理竞赛法令(批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依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批改〈上海市反不合理竞赛法令〉的决议》批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鼓舞和维护公正竞赛,阻止不合理竞赛行为,维护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赛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出售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以下总称经营者),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安排,有必要恪守本法令。第三条本法令所称的不合理竞赛,是指经营者在商场买卖中,违背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四条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合理竞赛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履行。政府职业主管部分和职业协会能够拟定本职业公正买卖的自律性标准,合作监督查看部分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市国家机关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合理竞赛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检举、揭露和帮忙查办不合理竞赛行为的安排和个人,监督查看部分应当为其保密,并能够依据有关规则给予奖赏。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参加不合理竞赛行为。第二章不合理竞赛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三)假造、私行制造别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八条经营者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与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前款所称的闻名产品是指:(一)运用经确定的驰名商标或许著名商标的产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职业总会认可的在世界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产品;(三)为相关顾客所共知、具有必定商场占有率和较高闻名度的产品。第九条经营者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以及代表其称号、名字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经营者不得私行转让或许租借本企业的称号。经营者不得以假造的企业称号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在产品或许包装上选用下列手法,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运用被撤销的质量标志;(二)假造或许冒用专利标志,运用现已失效的专利号;(三)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查验合格证明、答应证号、准产证号或许监制单位;(四)假造或许冒用产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五)虚伪表述产品的功能、用处、标准、等级、制造成份和含量;(六)假造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许对日期作含糊标示。第十一条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经营者,不得采纳下列约束竞赛的行为:(一)约束顾客购买、运用其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经营者供给的产品,排挤通过法定组织查验、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经营者的同类产品;(二)强制顾客购买其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经营者供给的不必要的产品或许配件;(三)对抵抗上述各项行为的顾客回绝、中止、延迟、减少供给必要的产品或许滥收费用。第十二条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不得乱用行政权力,约束别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供给的产品,约束其他经营者合理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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