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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这两种模式有哪些差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6:07

印花税是当地税中的一个小税种,税收总量小,却触及经济活动的很多方面。可是因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形式间的差异,形成汇算清缴或许是税务稽察查看中,印花税税金少缴、多缴一再呈现,处分或退税等行为引发的争议不断,给交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带来必定压力。下面听讼网小编就两种形式的异、同做简略剖析,供我们参阅。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形式存在的条件不同
要剖析两种形式的差异,首要就需求了解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形式的条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则,只需交税人有以下景象之一,印花税的征管中就能够适用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则树立印花税应税凭证挂号簿,或未照实挂号和完好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供给应税凭证或不照实供给应税凭证致使计税根据显着偏低的;
(三)选用如期汇总交纳方法的,未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报送汇总交纳印花税状况陈述,经当地税务机关责令期限陈述,逾期仍不陈述的或许当地税务机关在查看中发现交税人有未按规则汇总交纳印花税状况的。
从上能够看出,第一种状况首要是针对交税人是否完好树立相关挂号簿等行为来判别是否采纳核定征收,归于事前行为。第二和第三种景象是在查账形式下呈现了违规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则能够采纳的核定方法,归于征管过程中的过后行为。一般来说,在正常的征管过程中,首要是针对第一种景象适用核定征收。
印花税的应交税凭证包含购销、加工承揽、建造工程承揽、产业租借、货物运送、仓储保管、告贷、产业保险、技能合同或许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的告诉》(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能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承认书及其他各种称号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第994号)第二条的规则,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树立供需联系,以清晰供需各方职责的常用事务凭证,归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则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1]第155号)进一步清晰,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分运用的调拨单(或其他称号的单、卡、书、表等)凡归于清晰两边供需联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则贴花。
可见,只需具有合同性质的购销来往凭证,要素虽不彻底但清晰了两边首要权力和责任的,就是印花税的应交税凭证。
印花税征收规模的杂乱化,交税人树立《印花税应税凭证挂号簿》比较困难,所以,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建立要根据交税人印花税凭证的保管、挂号是否完好标准,以及是否在征管中呈现违规等状况来进行判别,绝不答应在条件不清晰的状况下恣意承认其征管方法。在实践的征管中,常常呈现地税部分忽视前提条件、未实行相关程序对企业进行根据搜集,而直接承认交税人的征管方法为核定征收,由此引起征纳两边的争议。
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形式实行的手续不同
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形式除在基本条件的承认上具有不同,在相关实行上也存在差异。关于核定征收形式,要求税务机关有必要下达《印花税核定告诉书》,内容包含核定的开端时刻、交税期限(按月或许是按季度申报交纳)、核定的税目及核定的份额等,而查账不需求经过该程序。要注意的有两点:
一)是核定告诉书准则上只注明核定的开端时刻,并不包含停止时刻。也就是说核定告诉书一经送达,交税人就需求依照核定告诉书所指定的内容实行,除非方针改变,或许告诉书内容发作改变,或许由核定转为查账征收等景象发作,不然并不需求税务机关每年对交税人的印花税交纳方法进行承认。
二)是核定征收告诉书承认的税目不包含经营账簿和权力、答应证照两个税目。这两个税目的征收,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形式处理是相同的,没有差异,都是依照实践状况全额贴花。
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形式交税期限和交税地址存在差异
查账征收形式中一般在合同成立时贴花,其印花税税票的购买并不限于主管税务机关,凡有印花税税票出售的当地,交税人均可自行购买、张贴和刊出。核定征收形式要求交税人按月或许是按季度申报,并于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这一点与查账形式下的汇总交纳相似。可是因为一些合同需求贴花进行承认,核定征收形式答应在申报交税时扣除现已贴花的税额部分,以避免重复交税,这一点又与查账征收形式具有穿插。所以无论是交税人仍是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形式中,都要特别留心是否存在合同现已贴花的状况,这关于精确判别交税人是否少缴、是否涉嫌偷税等状况都有重要意义。
四、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计税根据承认存在差异
计税根据的承认上,查账和核定征收形式的差异更为显着,具体表现在:
(一)计税根据中金额承认上的差异。除不归入核定征收规模的两个税目外,其他税目在计税金额上的差异首要表现为查账征收形式考虑的是合同金额,合同签定时即应贴花,不管合同是否实现或能否如期实现,均要按规则贴花,对已实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践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助印花;而核定征收形式考虑的是实践发作金额,并不侧重合同记载金额,这种差异是计税根据中最首要的差异。比方某修建施工合同记载金额为100万元,施工结束后承认的审计付款金额为150万元,在查账征收形式下,按100万元贴花,添加的50万元一般不再贴花;而在核定征收形式下,则依照实践发作的150万元核算交纳,不再考虑合同金额。
(二)非方针性的免税合同的差异。非方针性免税合同首要是指某合同归于应税合同,但在核算印花税时不到贴花金额而免税的合同。这类合同在查账征收形式下不交税,但在核定征收形式下,仍需求依照实践发作金额交税。如某运送合同金额为150元,在查账征收形式下,因核算出的税额不到1角而免税(单张金额200元以下发票不贴花);在核定征收形式下,仍要依照实践发作的金额核算交纳。
(三)按必定份额征收是核定征收形式特有的征收方法。查账征收形式是依照合同金额全额计交税款,核定征收形式是依照实践发作金额征收税款。实践上,在核定征收形式下,除修建安装合同、借(贷)款合同、产业保险合同、产权搬运合同税目是依照实践发作金额全额计征外,其他税目均是依照实践发作金额的必定份额承认计税金额。如运送合同、产业租借合同是依照实践发作金额的80%计征,就现已扣除了20%的金额。这是核定征收形式的特有。
(四)特定状况。在核定征收形式下,单个税目却按查账征收形式合同金额计税,不按核定征收形式实践发作金额计税。这类状况首要发作在活动资金周转性告贷合同。因为活动资金周转性告贷合同的假贷两边在签定合一起,一般是按年(期)签定,规则最高限额,告贷人在规则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因而,查账征收形式下,在签定活动资金周转告贷合一起,应按合同规则的最高告贷限额计税贴花,今后,只需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核定征收形式也应按这一准则处理,不然不只直接与单行文件发作冲突,也形成交税人的交税担负加剧。征管中要注意的两种状况:一是精确判别是否是实在的活动资金周转告贷。二是企业所签定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力责任联系没有实行结束,需持续实行合同所载内容,即持续运用已到期合同,只需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添加,无需再从头贴花。但假如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添加,或许就没有实行结束事项另签合同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五、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形式违章处分的差异
因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形式在计税根据上的差异,也使得在违章处分上,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形式所处分的根底呈现差异。首要表现在,查账征收只对应贴、少贴花等行为进行处分,因为首要考虑的是合同贴花问题;核定征收是对应申报而未申报交纳印花税的状况进行处分,因为考虑的是实践发作金额。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印花税征管中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间存在差异,使得税收法律中各自的侧重点不相同。仔细掌握好相关的法律根底、法律程序等,并使之标准化,不只有利于强化征管,促进税源安稳持续增长,更有利于标准征、纳两边行为,下降法律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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