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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审查能否超出投诉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1:25

    某大学科研设备收购,落标供货商投诉,恳求对收购进程与收购成果进行检查,恳求核对勾结招标并从头收购等等。经监管部分检查,投诉人的投诉恳求均未获支撑。但监管部分另行查明,投诉人招标文件中未按《收购文件》要求供给资信证明、社会保险记载、成绩合同及中标告诉。据此,监管部分确定投诉人招标为无效招标,评标专家未将投诉人招标作无效招标处理影响了中标成果,鉴于本项目政府收购合同没有签定,责令从头收购。
    上述事例中,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均未得到支撑,但监管部分超出投诉事项,在投诉事实与理由之外,对投诉人的招标文件进行检查,并承认其招标为无效招标。异曲同工,投诉人从头收购的投诉意图也完成了。
    尽管投诉人意图完成了,但问题是投诉检查超出投诉事项有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政府收购法规则,各级政府财政部分是政府收购活动的监督部分,而投诉处理在其监管权限内容之列。
    投诉处理作为行政权,行政权的自动性决议政府收购投诉处理部分应自动、全面监管。即便在没有质疑投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政府收购活动进行检查。因而,投诉检查可以超出投诉事项有法理支撑。
    基于此,政府收购监管部分投诉检查具有自动性、全面性,投诉检查规模不限于投诉事项。那么要求供货商投诉事项为已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又安在?
    作者:陈晓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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