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4:30
复议机关诉讼位置的二元区别及其反思
复议机关内行政诉讼中的位置,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纳二元区别的做法。该法第25条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则是以“谁行为谁被告”的准则作为理论基础的:当行政复议机关保持本来的行政行为时,即便影响了行政相对方权益,那也不是复议机关的保持决议,而是本来的详细行政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复议决议便不具有被诉的或许性,已然复议机关的保持决议不具有被诉的或许性,那么复议机关在此景象下亦不具有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或许.而当复议机关改动本来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则意味着其行为具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实践或许,便具有了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则是行政复议准则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遍及存在着 “厌诉”心思,且内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一旦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就有了成为被告的或许。当复议机关有了这种后顾之虑后,就不得不慎重地作出吊销、责令从头改变、承认违法等决议,即便发现详细行政行为存在必定合法或合理性的缺点,也倾向于挑选保持决议。行政复议的实践十分清楚地印证了这种理论上的忧虑。
虚置行政复议准则的消沉结果:一方面,浪费资源,延迟胶葛的处理。从行政相对方说,请求行政复议无需交纳费用,但仍需支付时刻、人力、时机和过错本钱等.关于复议机关而言,除上述本钱,还需要有专门的财力装备。另一方面,增加了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在复议与诉讼的联接中,我国许多法令标准采纳的是当事人挑选形式,在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期望经过复议这种层级监督的体系寻求他们所期盼的公正与正义。可是,当发现这一切不过是走过场时,必定会对政府信誉发生疑问。
复议机关内行政诉讼中的位置,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纳二元区别的做法。该法第25条规则,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则是以“谁行为谁被告”的准则作为理论基础的:当行政复议机关保持本来的行政行为时,即便影响了行政相对方权益,那也不是复议机关的保持决议,而是本来的详细行政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复议决议便不具有被诉的或许性,已然复议机关的保持决议不具有被诉的或许性,那么复议机关在此景象下亦不具有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或许.而当复议机关改动本来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则意味着其行为具有直接影响行政相对方的实践或许,便具有了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则是行政复议准则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遍及存在着 “厌诉”心思,且内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一旦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就有了成为被告的或许。当复议机关有了这种后顾之虑后,就不得不慎重地作出吊销、责令从头改变、承认违法等决议,即便发现详细行政行为存在必定合法或合理性的缺点,也倾向于挑选保持决议。行政复议的实践十分清楚地印证了这种理论上的忧虑。
虚置行政复议准则的消沉结果:一方面,浪费资源,延迟胶葛的处理。从行政相对方说,请求行政复议无需交纳费用,但仍需支付时刻、人力、时机和过错本钱等.关于复议机关而言,除上述本钱,还需要有专门的财力装备。另一方面,增加了社会对政府的不信任。在复议与诉讼的联接中,我国许多法令标准采纳的是当事人挑选形式,在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期望经过复议这种层级监督的体系寻求他们所期盼的公正与正义。可是,当发现这一切不过是走过场时,必定会对政府信誉发生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