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地安置留用地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1:24
征收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乡村团体土地后,按实践征收土地面积的必定份额,作为征地安顿另行组织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造用地。留用地的运用权及其收益悉数归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
留用地按实践征收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组织,详细份额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践以及项目建造状况确认。但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不组织留用地,采纳折算钱银方法补偿:
(一)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挑选折算钱银补偿而抛弃留用地安顿的;
(二)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组织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计划不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城镇规划确认的建造用地组织,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沛洽谈后仍不能达到共同的。
已经是团体一切性质的留用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请求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运用的,不再组织留用地,也不折算钱银补偿。
留用地按实践征收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组织,详细份额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践以及项目建造状况确认。但契合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不组织留用地,采纳折算钱银方法补偿:
(一)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挑选折算钱银补偿而抛弃留用地安顿的;
(二)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组织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计划不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城镇规划确认的建造用地组织,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沛洽谈后仍不能达到共同的。
已经是团体一切性质的留用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请求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运用的,不再组织留用地,也不折算钱银补偿。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