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撤销后,其他遗嘱的效力如何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1:59
公证遗言吊销后,其他遗言的效能怎么区别
案情
李某生前曾立有两份遗言,一份自书遗言,一份公证遗言。自书遗言在前,公证遗言在后,两份遗言内容彼此冲突。李某逝世前自动至公证处吊销了公证遗言,但后来未再建立其他遗言。
不合
关于李某的遗产怎么承继有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依照法定承继处理。理由为:公证遗言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不能康复,且张某后来未再建立任何遗言,故应当依照法定承继的规矩处理遗产。第二种观念以为,依照自书遗言处理。理由为:公证遗言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自行康复,此刻该自书遗言为法令规矩的 “最终一份遗言”。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证遗言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怎么,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
1、遗言改变和吊销的完成
遗言系单独法令行为。遗言建立后,遗言人可凭单独意思标明改变或吊销遗言,但应依据遗言的不同品种作出相应方式的改变或吊销。比方,关于自书遗言的改变或吊销,遗言人可在后一份遗言(包含公证遗言和非公证遗言)中作出不同的意思标明或作出清晰吊销前一份遗言的意思标明。但法令关于公证遗言的改变和吊销则比较严厉,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矩:“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的改变和吊销,最适合的是也采纳遗言公证的方式,由遗言人立新遗言,标明原先所立遗言改变或无效。需求留意的是,单独法令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独行为收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作遗言改变时,数份遗言均为有用,只不过应按法令承认的规矩挑选效能最高的遗言;而发作遗言吊销时,被吊销的遗言自吊销的意思标明收效之日起即失掉法令效能,对遗言人不再具有法令拘束力。
2、公证遗言建立及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
本案中,自书遗言在前,公证遗言在后,公证遗言的内容仅仅与自书遗言的内容相冲突,换言之,公证遗言并未清晰标明吊销自书遗言。公证遗言建立后,自书遗言的效能始终是存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四十二条“存在不同方式的内容彼此冲突的数份遗言,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一份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的规矩,此刻自书遗言的效能低于公证遗言,如该公证遗言未被吊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相反,那种以为“内容彼此冲突的公证遗言吊销了自书遗言,自书遗言的效能自公证遗言收效时即行停止”的观念,是对单独法令行为改变与吊销效能的误读。李某仅是用公证遗言改变了之前的自书遗言,在没有清晰的吊销意思标明情况下,不能推定自书遗言自动为公证遗言所吊销。
李某吊销公证遗言后,公证遗言的效能自始归于无效。依据《定见》)第四十二条的规矩,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自书遗言水到渠成成为其存留的仅有遗言,也即“最终所立的遗言”,自书遗言的效能也跟着公证遗言的吊销而天然“康复”。但这种“康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用的改变,而是从低效能向高效能的改变。
3、李某吊销公证遗言之真意根究
李某在公证遗言中作出了与之前自书遗言相冲突的意思标明,标明其对自书遗言中遗产组织的一种改变。后来,李某自动吊销公证遗言,证明其对上述改变的否定。但这种否定并不必定是对自书遗言内容的一种再承认,有必要归纳李某的行为进行考量,根究其心里实在意思。李某吊销公证遗言后,未再建立任何新遗言,也未对之前自书遗言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笔者以为,这从不和印证了李某想将遗产组织“康复”到自书遗言中的状况,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从李某建立遗言以充沛表达本身毅力的才能来看,假如李某有第三种遗产分配计划,其建立新遗言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建立新遗言的可能性。李某现在未建立新遗言改变自书遗言,依对立解说,李某应该没有第三种遗产分配计划,然后直接证明李某对自书遗言内容的再承认。
案情
李某生前曾立有两份遗言,一份自书遗言,一份公证遗言。自书遗言在前,公证遗言在后,两份遗言内容彼此冲突。李某逝世前自动至公证处吊销了公证遗言,但后来未再建立其他遗言。
不合
关于李某的遗产怎么承继有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依照法定承继处理。理由为:公证遗言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不能康复,且张某后来未再建立任何遗言,故应当依照法定承继的规矩处理遗产。第二种观念以为,依照自书遗言处理。理由为:公证遗言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自行康复,此刻该自书遗言为法令规矩的 “最终一份遗言”。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证遗言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怎么,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
1、遗言改变和吊销的完成
遗言系单独法令行为。遗言建立后,遗言人可凭单独意思标明改变或吊销遗言,但应依据遗言的不同品种作出相应方式的改变或吊销。比方,关于自书遗言的改变或吊销,遗言人可在后一份遗言(包含公证遗言和非公证遗言)中作出不同的意思标明或作出清晰吊销前一份遗言的意思标明。但法令关于公证遗言的改变和吊销则比较严厉,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矩:“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公证遗言的改变和吊销,最适合的是也采纳遗言公证的方式,由遗言人立新遗言,标明原先所立遗言改变或无效。需求留意的是,单独法令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独行为收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作遗言改变时,数份遗言均为有用,只不过应按法令承认的规矩挑选效能最高的遗言;而发作遗言吊销时,被吊销的遗言自吊销的意思标明收效之日起即失掉法令效能,对遗言人不再具有法令拘束力。
2、公证遗言建立及吊销后自书遗言的效能
本案中,自书遗言在前,公证遗言在后,公证遗言的内容仅仅与自书遗言的内容相冲突,换言之,公证遗言并未清晰标明吊销自书遗言。公证遗言建立后,自书遗言的效能始终是存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四十二条“存在不同方式的内容彼此冲突的数份遗言,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一份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的规矩,此刻自书遗言的效能低于公证遗言,如该公证遗言未被吊销的话,应按其分配遗产。相反,那种以为“内容彼此冲突的公证遗言吊销了自书遗言,自书遗言的效能自公证遗言收效时即行停止”的观念,是对单独法令行为改变与吊销效能的误读。李某仅是用公证遗言改变了之前的自书遗言,在没有清晰的吊销意思标明情况下,不能推定自书遗言自动为公证遗言所吊销。
李某吊销公证遗言后,公证遗言的效能自始归于无效。依据《定见》)第四十二条的规矩,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自书遗言水到渠成成为其存留的仅有遗言,也即“最终所立的遗言”,自书遗言的效能也跟着公证遗言的吊销而天然“康复”。但这种“康复”并不是从无效到有用的改变,而是从低效能向高效能的改变。
3、李某吊销公证遗言之真意根究
李某在公证遗言中作出了与之前自书遗言相冲突的意思标明,标明其对自书遗言中遗产组织的一种改变。后来,李某自动吊销公证遗言,证明其对上述改变的否定。但这种否定并不必定是对自书遗言内容的一种再承认,有必要归纳李某的行为进行考量,根究其心里实在意思。李某吊销公证遗言后,未再建立任何新遗言,也未对之前自书遗言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动,笔者以为,这从不和印证了李某想将遗产组织“康复”到自书遗言中的状况,是一种“否定之否定”。从李某建立遗言以充沛表达本身毅力的才能来看,假如李某有第三种遗产分配计划,其建立新遗言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建立新遗言的可能性。李某现在未建立新遗言改变自书遗言,依对立解说,李某应该没有第三种遗产分配计划,然后直接证明李某对自书遗言内容的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