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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26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含运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运用质料血浆,除同意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运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处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循合理、科学的准则,拟定用血方案,不得糟蹋和乱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医疗机构展开的患者本身储血、自体输血在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院领导、事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担任人组成的临床输血处理委员会,担任临床用血的规范处理和技术指导,展开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训练。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处理委员会领导下,担任本单位临床用血的方案申报,贮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准则执行状况进行查看,并参加临床有关疾病的确诊、医治与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担任血液的收领、发放作业,要仔细核对血袋包装,核对内容如下:
(一) 血站的称号及其许可证号;
(二) 献血者的名字(或条形码)、血型;
(三) 血液品种;
(四) 采血日期及时刻;
(五) 有效期及时刻;
(六)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 贮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契合国家规则的卫生规范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查验合格的血液,应当仔细作好入库挂号,近不同品种、血型、规范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别离存放于专用冷藏设备内贮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刻。
制止承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备应当确保无缺,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载。储血环境应当契合卫生学规范。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况需求输血医治时,经治医师应当依据医院规则实施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越2000毫升时要实施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同意(急诊用血在外)。
急诊用血过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施输血医治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族告之输血意图、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两边一起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医治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收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则仔细核对,不契合要求的应当回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仔细查看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则处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仔细查看血袋标签记载,经核对血型、品种、规范及采时刻(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医治,并将输血状况具体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发动患者本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许发动患者亲朋献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作业状况作为点评医师个人作业成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本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收集血液。
患者亲朋献血,由血站收集血液和初、复检,并担任分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求活跃推广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份额,应当到达卫生部规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血站担任制备和供应。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担任批阅。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求暂时收集血液的,有必要契合以下状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地点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办法所不能代替;
(三) 具有穿插配血及快速确诊办法查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暂时收集血液后十日内将状况陈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材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品种和格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拟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背本办法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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