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20:25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方法内容是什么?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舞高新技能企业的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以下称《施行法令》)有关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能企业是指:在《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见附件)内,继续进行研讨开发与技能成果转化,构成企业中心自主常识产权,并以此为根底展开运营活动,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区域)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应遵从杰出企业主体、鼓舞技能创新、施行动态处理、坚持公平公平的准则。
第四条 根据本方法承认的高新技能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以下称《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则,请求享用税收优惠方针。
第五条 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担任辅导、处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
第二章 安排与施行
第六条 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责任为:
(一)承认全国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方向,审议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陈述;
(二)和谐、处理承认及相关方针履行中的严重问题;
(三)判决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事项中的严重争议,监督、查看各区域承认作业;
(四)对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呈现严重问题的区域,提出整改定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责任为:
(一)提交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陈述;
(二)安排施行对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的查看;
(三)担任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的专家资历的存案处理;
(四)树立并处理“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处理部分同本级财务、税务部分组成本区域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安排(以下称“承认安排”),根据本方法展开下列作业:
(一)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
(二)承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复审;
(三)担任对已承认企业进行监督查看,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告发;
(四)挑选参加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后,应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则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用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能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作改变的,应当自发作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不再契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交税责任;未依法交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一起,主管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优惠方针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能企业资历的,应提请承认安排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用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须一起满意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经过自主研制、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经过5年以上的独占答应方法,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中心技能具有自主常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归于《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规则的规模;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其间研制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取得科学技能(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常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能新常识,或实质性改善技能、产品(服务)而继续进行了研讨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出售收入总额的份额契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出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6%;
2.最近一年出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4%;
3.最近一年出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份额不低于3%。
其间,企业在我国境内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悉数研讨开发费用总额的份额不低于60%。企业注册树立时刻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核算;
(五)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讨开发安排处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才能、自主常识产权数量、出售与总财物成长性等目标契合《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指引》(另行拟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点评及请求
企业登录“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对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则条件,进行自我点评。以为契合承认条件的,企业可向承认安排提出承认请求。
(二)提交下列请求材料
1.高新技能企业承认请求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常识产权证书(独占答应合同)、出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能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陈述、省级以上科技方案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制人员占企业员工的份额阐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安排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讨开发费用状况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并附研讨开发活动阐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安排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财物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以及技能性收入的状况表。
(三)合规性检查
承认安排应树立高新技能企业承认评定专家库;根据企业的请求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提出确确定见。
(四)承认、公示与存案
承认安排对企业进行承认。经承认的高新技能企业在“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上公示15个作业日,没有贰言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在“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上布告承认成果,并向企业颁布一致印制的“高新技能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能企业资历自颁布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不提出复审请求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到期主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能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展开研讨开发等技能创新活动的陈述。
复审时应要点检查第十条(四)款,对契合条件的,依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存案。
经过复审的高新技能企业资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承认请求的,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能企业运营事务、出产技能活动等发作严重改变(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承认处理安排陈述;改变后不契合本方法规则条件的,应自当年起中止其高新技能企业资历;需求请求高新技能企业承认的,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高新技能企业更名的,由承认安排承认并经公示、存案后从头核发承认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承认的高新技能企业有下述状况之一的,应撤销其资历:
(一)在请求承认过程中供给虚伪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作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遭到有关部分处分的。
被撤销高新技能企业资历的企业,承认安排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承认请求。
第十六条 参加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的各类安排和人员对所承当承认作业负有诚信以及合规责任,并对申报承认企业的有关材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违背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能企业承认条件和方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高新技能企业承认条件和方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中止履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担任解说。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另行拟定《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指引》。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舞高新技能企业的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以下称《施行法令》)有关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高新技能企业是指:在《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见附件)内,继续进行研讨开发与技能成果转化,构成企业中心自主常识产权,并以此为根底展开运营活动,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区域)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应遵从杰出企业主体、鼓舞技能创新、施行动态处理、坚持公平公平的准则。
第四条 根据本方法承认的高新技能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以下称《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则,请求享用税收优惠方针。
第五条 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担任辅导、处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
第二章 安排与施行
第六条 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责任为:
(一)承认全国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方向,审议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陈述;
(二)和谐、处理承认及相关方针履行中的严重问题;
(三)判决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事项中的严重争议,监督、查看各区域承认作业;
(四)对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呈现严重问题的区域,提出整改定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责任为:
(一)提交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陈述;
(二)安排施行对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的查看;
(三)担任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的专家资历的存案处理;
(四)树立并处理“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作业。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科技行政处理部分同本级财务、税务部分组成本区域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安排(以下称“承认安排”),根据本方法展开下列作业:
(一)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
(二)承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复审;
(三)担任对已承认企业进行监督查看,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告发;
(四)挑选参加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后,应依照本方法第四条的规则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用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能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作改变的,应当自发作改变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不再契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交税责任;未依法交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一起,主管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优惠方针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能企业资历的,应提请承认安排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用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须一起满意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经过自主研制、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或经过5年以上的独占答应方法,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中心技能具有自主常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归于《国家要点支撑的高新技能领域》规则的规模;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30%以上,其间研制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取得科学技能(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常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能新常识,或实质性改善技能、产品(服务)而继续进行了研讨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出售收入总额的份额契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出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6%;
2.最近一年出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份额不低于4%;
3.最近一年出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份额不低于3%。
其间,企业在我国境内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悉数研讨开发费用总额的份额不低于60%。企业注册树立时刻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核算;
(五)高新技能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讨开发安排处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才能、自主常识产权数量、出售与总财物成长性等目标契合《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指引》(另行拟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能企业承认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点评及请求
企业登录“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对照本方法第十条规则条件,进行自我点评。以为契合承认条件的,企业可向承认安排提出承认请求。
(二)提交下列请求材料
1.高新技能企业承认请求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常识产权证书(独占答应合同)、出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能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陈述、省级以上科技方案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员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制人员占企业员工的份额阐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安排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讨开发费用状况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并附研讨开发活动阐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安排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财物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以及技能性收入的状况表。
(三)合规性检查
承认安排应树立高新技能企业承认评定专家库;根据企业的请求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提出确确定见。
(四)承认、公示与存案
承认安排对企业进行承认。经承认的高新技能企业在“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上公示15个作业日,没有贰言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在“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网”上布告承认成果,并向企业颁布一致印制的“高新技能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能企业资历自颁布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不提出复审请求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能企业资历到期主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能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展开研讨开发等技能创新活动的陈述。
复审时应要点检查第十条(四)款,对契合条件的,依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存案。
经过复审的高新技能企业资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承认请求的,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能企业运营事务、出产技能活动等发作严重改变(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承认处理安排陈述;改变后不契合本方法规则条件的,应自当年起中止其高新技能企业资历;需求请求高新技能企业承认的,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处理。
高新技能企业更名的,由承认安排承认并经公示、存案后从头核发承认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承认的高新技能企业有下述状况之一的,应撤销其资历:
(一)在请求承认过程中供给虚伪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作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遭到有关部分处分的。
被撤销高新技能企业资历的企业,承认安排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承认请求。
第十六条 参加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的各类安排和人员对所承当承认作业负有诚信以及合规责任,并对申报承认企业的有关材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违背高新技能企业承认作业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能企业承认条件和方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高新技能企业承认条件和方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中止履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担任解说。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务部、税务总局另行拟定《高新技能企业承认处理作业指引》。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