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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送达的有效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5:53
要约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内容,要约是宣布人对受要约人作出的许诺,要约需求被要约人承受才会收效,而许诺需求在必定的时刻内送达才会收效的,超越时刻就无效,那么许诺送达的有用时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答复。
一、许诺送达的有用期限
许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发作预期的效能。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假如要约以对话办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
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的,许诺有必要在要约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因为超越许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则许诺期限的,假如是口头要约,则依照一般的法令规则,有必要即时许诺才有用。口头宣布的要约包含两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攀谈中提出的要约,关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其时不当即标明承受,则在说话完毕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
假如要约以非对话办法作出,也没有规则许诺期限,怎么确认许诺的期限?此刻,许诺应在合理期限内抵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1、要约抵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2、为许诺所必要的期间;3、许诺的告诉抵达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榜首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办法确认,如依邮递或电报为要约或答复一般所必要的期间。假如要约及许诺的告诉,途中有十分事故(火车妨碍、暴风雨等)的拖延,要约人假如知道该状况的发作,应当酌量以定其抵达所必要的期间。此许诺抵达所必要的期间,依其告诉的办法而有不同。要约人如特别限制其许诺告诉的办法,须以地办法为许诺。不然得依一般买卖上所用的办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有必要以电报作为答复,应依要约的性质及特别的情事确认。第二段的期间,是自约抵达时以致发送许诺告诉的期间,是受要约人检查考虑是否许诺所必要的时刻。这个时刻可以一般人为规范确认,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杂乱,检查考虑的时刻就长,假如还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许董事会的同意,或许时刻还会更长。此三段期间为依一般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时期,也便是合理期限。
许诺不需求告诉的,依据买卖习气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许诺的行为时,许诺收效。如:为树立一个数据库,甲要求乙拟出一份专门的方案。在未给甲宣布许诺告诉的状况下,乙开端草拟方案,并在完成后要求甲依据要的中所开列的条件付款。此刻,乙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从未告诉甲,他对要约的所谓许诺没有收效。但假如甲在其要约中告诉乙随后的两周甲不在。假如乙有意许诺该要约,为节省时刻,他应当即着手草拟方案。一旦乙开端起草,合同即告建立,即使乙未能将许诺当即告诉甲或是推迟告诉甲。
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需求阐明的是,不选用特定体系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函件相同看待。
二、迟到的许诺是否有用
许诺迟到,又称逾期许诺,是指许诺在许诺期限届满之后才抵达要约人。关于迟到的许诺的效能应当别离不同状况予以对待:
榜首,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合同法》第28条规则:“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许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许诺有用的以外,为新要约。”也便是说,一般状况下,假如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才宣布许诺,则该许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许诺不具有法令效能,对要约人不具有法令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建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期望与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一种新要约。当然对逾期许诺也不是一概否定的,假如关于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要约人仍乐意与之缔结合同的,只需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自己将承受该逾期的许诺,则该项许诺仍会具有许诺效能,合同依然可以建立。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越许诺期限宣布的许诺。《合同法》第29条规则:“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景象可以及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承受该许诺的以外,该许诺有用。”在这种状况下,因为受要约人的许诺是在许诺期限内宣布的,而且依照一般状况可以及时抵达要约人。许诺未能及时抵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便是说受要约人没有差错。依据《合同法》的诚笃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及时将许诺逾期的景象告诉受要约人,而且标明不承受该许诺。不然,视为该许诺现已被承受,许诺收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许诺送达的有用期限”等问题进行的答复,许诺送达的有用期限一般要要约中有规则,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的,许诺有必要在要约规则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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