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9:53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刑事违法是由二人以上一同施行的,两人或以上的人施行违法行为的,归于一同违法,要认清一同违法的主犯和从犯,这样量刑才更公平、公平,那么从犯的确认和刑事责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一同违法中从犯的确认
依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则,从犯是指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的违法分子。是指尽管直接施行详细违法构成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但在整个违法活动中其效果居于非必须位置的施行犯。这种景象的从犯既能够存在于违法集团中,也能够存在于其他一般的一同违法中。在违法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许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许情节不严峻。在一般的一同违法中,该种从犯尽管直接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则的某种详细违法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对错必须的施行行为,即不能独自、直接地引起违法成果的行为。
2.在一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是指未直接详细违法构成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而是为一同违法的施行创造条件、辅佐施行违法的人。这种从犯施行的行为一般施行的以下非施行行为:供给违法东西;指示违法目标和违法地址;供给违法东西;刺探和传递有关违法施行和完结的信息;为施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过后窝藏、销赃等协助行为;等等。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准则
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在从犯刑事责任准则的详细适用中应留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纳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而不是“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分,或许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应归纳调查一同违法的性质、对违法成果效果的巨细等方面的详细景象详细确认。
2、从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准则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则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准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同规则了详细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则,犯安排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活跃参与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与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此处的其他参与者,显然是指安排越狱罪中的从犯。关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则了详细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依照分则的规则处分。
三、胁从犯确认留意什么
在胁从犯的确认中,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榜首,胁从犯在片面上的基本特征在于尽管对错自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掉或彻底失掉毅力自在。假如行为人在身体遭到强制的情况下彻底失掉了毅力自在,则失掉了与钳制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钳制者的一同违法成心。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危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被钳制者只不过是钳制者使用的东西,钳制者构成直接施行犯,而被钳制者不构成违法。
第二,区别胁从犯与紧迫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作的风险,不得已采纳的紧迫避险行为,形成危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则能够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钳制而为的全部形成危害的行为都确认为胁从犯而以一同违法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内行为人遭到的钳制是直接要挟到自己或许别人人身权力、产业权力安全,或许公共利益安全的风险时,假如行为人形成的实践危害小于他所维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确认为紧迫避险,而不该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胁从犯与紧迫避险的边界就在于行为人危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维护的利益.假如是由于受人钳制,为了维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形成危害,且这种危害大于其所欲维护的利益时,则归于胁从犯。
第三,在一同违法中,胁从犯的效果或许发作转化。有些违法人参与一同违法尽管是被钳制的,但一旦参与违法后,或许发生“破罐子破摔”的主意,也或许尝到了违法的甜头,而在今后的一同违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效果,乃至替代了原先的主犯乃至首要分子。关于这种违法分一子,不能由于其榜首次违法是被钳制而施行的,就确认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依照其在一同违法中实践的效果,确认为主犯或许从犯,不然无疑将宽纵了这类违法分子。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从犯怎样确认和承当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回答,从犯是指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而从犯的刑事责任包含一般的特别刑事责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一同违法中从犯的确认
依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则,从犯是指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分为两种:
1.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的违法分子。是指尽管直接施行详细违法构成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但在整个违法活动中其效果居于非必须位置的施行犯。这种景象的从犯既能够存在于违法集团中,也能够存在于其他一般的一同违法中。在违法集团中,该种从犯受首要分子或许其他主犯的指挥,罪刑较小或许情节不严峻。在一般的一同违法中,该种从犯尽管直接施行了刑法分则规则的某种详细违法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一般对错必须的施行行为,即不能独自、直接地引起违法成果的行为。
2.在一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是指未直接详细违法构成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而是为一同违法的施行创造条件、辅佐施行违法的人。这种从犯施行的行为一般施行的以下非施行行为:供给违法东西;指示违法目标和违法地址;供给违法东西;刺探和传递有关违法施行和完结的信息;为施行犯望风;事前有通谋的过后窝藏、销赃等协助行为;等等。
二、从犯的刑事责任
1、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准则
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在从犯刑事责任准则的详细适用中应留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纳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而不是“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分,或许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应归纳调查一同违法的性质、对违法成果效果的巨细等方面的详细景象详细确认。
2、从犯的特别刑事责任准则
我国刑法第26条规则的是从犯的一般刑事责任准则。我国刑法分则对一些必要共犯的从犯和主犯一同规则了详细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17条第1款规则,犯安排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活跃参与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与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此处的其他参与者,显然是指安排越狱罪中的从犯。关于这种刑法分则规则了详细法定刑的从犯,应当直接依照分则的规则处分。
三、胁从犯确认留意什么
在胁从犯的确认中,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榜首,胁从犯在片面上的基本特征在于尽管对错自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掉或彻底失掉毅力自在。假如行为人在身体遭到强制的情况下彻底失掉了毅力自在,则失掉了与钳制者的犯意联络,不具有与钳制者的一同违法成心。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6条的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危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被钳制者只不过是钳制者使用的东西,钳制者构成直接施行犯,而被钳制者不构成违法。
第二,区别胁从犯与紧迫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发作的风险,不得已采纳的紧迫避险行为,形成危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这条规则能够看出,我国刑法并未将受钳制而为的全部形成危害的行为都确认为胁从犯而以一同违法人论处,而是视其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的。内行为人遭到的钳制是直接要挟到自己或许别人人身权力、产业权力安全,或许公共利益安全的风险时,假如行为人形成的实践危害小于他所维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确认为紧迫避险,而不该作为胁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胁从犯与紧迫避险的边界就在于行为人危害的利益是否小于他所维护的利益.假如是由于受人钳制,为了维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形成危害,且这种危害大于其所欲维护的利益时,则归于胁从犯。
第三,在一同违法中,胁从犯的效果或许发作转化。有些违法人参与一同违法尽管是被钳制的,但一旦参与违法后,或许发生“破罐子破摔”的主意,也或许尝到了违法的甜头,而在今后的一同违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效果,乃至替代了原先的主犯乃至首要分子。关于这种违法分一子,不能由于其榜首次违法是被钳制而施行的,就确认其为胁从犯,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当依照其在一同违法中实践的效果,确认为主犯或许从犯,不然无疑将宽纵了这类违法分子。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从犯怎样确认和承当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回答,从犯是指在一同违法中起非必须、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而从犯的刑事责任包含一般的特别刑事责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