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清算人责任 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9:34事例
原告金达水泥公司被告肖某、赵某
原告金达公司与中图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的掌管下达到调停协议,调停书中约好由中图公司于200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98950元,并支撑原告金达公司垫支的诉讼费用3479元。
调停书收效后,原告金达公司向法院恳求实行。
法院在实行过程中,发现中图公司已于2006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刊出,法院于2007年8月28日裁决完结实行。
2006年7月10日,中图公司做出股东会抉择,赞同建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肖某、赵某,清算组组长肖某。
一起股东会抉择向工商管理机关恳求刊出挂号,之后清算组做出清算陈述:一、债款债款已整理结束。二、现已结清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三、现已在《北京青年报》上发布了三次刊出布告。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大兴分局向肖某、赵某发放了刊出告诉书,准予中图公司刊出,在刊出的过程中,原告金达公司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款的告诉。
被告肖某、赵某在未实行收效调停书的情况下,恳求刊出公司,应属歹意,明知有未清偿的债款,却在刊出挂号表中承认债款债款已整理结束,且未告诉原告金达公司申报债款,致使该公司刊出后,使原告金达公司的债款不能实现,其丢失被告肖某、赵某应予补偿,故法院支撑了原告金达公司要求被告肖某、赵某一起补偿原告金达公司货款及诉讼费丢失102429元的恳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则,债款人未按指定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加倍补偿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被告肖某、赵某应于2006年9月30日前实行给付货款责任,并付出诉讼费用,被告一向未实行,故敷衍由此形成的丢失,故法院支撑原告金达公司要求被告付出逾期利息的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