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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对已判刑事案件有什么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2:16
依据不管在任何时候都是十分重要的,有无依据会直接影响案子的走向;别的依据还必须是充沛有力。新依据对相关的案子具有颠覆性的效果,起到改动案子的终究成果,所以依据对错常有必要的。那么新依据对已判刑事案子有什么影响?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详细的解说吧。
新依据对已判刑事案子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建立一事不再理准则,公诉机关撤回申述后,或许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依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公诉机关依然能够从头申述,但为了防止申述权的乱用,在没有新的违法现实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从头申述需求契合特定的依据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矩》)第459条的规矩,关于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的案子,假如撤回申述后没有收集、调取足以证明原指控违法现实的依据,即没有新的依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申述。
为了过滤不妥公诉,保证审判公平,关于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后以有新依据为由再行申述的案子,或许关于人民法院因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而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以有新依据为由从头申述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对特定的依据是否归于新依据进行检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详细言之,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新依据应当是指影响科罪的新依据、不利于被告人的新依据,而且主要是指有独立证明价值的新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确有新依据的案子,应当依法受理;关于未提出新的依据或许提出的依据不归于《诉讼规矩》所规矩的新依据的案子,例如仅供给了与原有依据所证明的内容根本相同,或仅起佐证效果的新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原指控违法现实的,依据《解说》第181条的规矩,应当依法退回人民检察院。
新依据的类型
依据新依据所证明的内容和证明价值等规范,能够开始将之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依据证明价值的不同,能够将新依据分为有独立证明价值的新依据和起补偿(或许佐证)效果的新依据
所谓“有独立证明价值的新依据”,是指与已有依据比较,对案子现实具有独立证明价值的新依据。例如案子中存在一名目睹证人,除此之外只要依据、判定定见等直接依据证明案子现实,但控辩两边在案子提起公诉前并未找到该目睹证人,直到案子提起公诉后才找到该目睹证人。因该目睹证人所供给的证言对科罪量刑有重要影响,且与已有依据比较对案子现实有独立乃至不行替代的证明价值,故归于有独立证明价值的新依据。
比较之下,所谓“起补偿(或许佐证)效果的新依据”,是指对已有依据证明的内容进行补偿(包含补正)或许佐证的新依据。例如案子中已有证人证言或许依据等依据证明特定现实,但上述依据对案子现实的证明并不全面,或许上述依据的可信度遭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此种情况下,控辩一方依据保证胜诉的考虑可能在案子提起公诉后又尽力收集到新的证人证言或许依据等依据,此类依据尽管不能独登时证明特定的现实,但能够对已有的依据予以补偿或许佐证,强化已有依据的证明功用或许抵消对方当事人对已有依据的质疑,进而对科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故归于起补偿或许佐证效果的新依据。那些与已有依据在证明内容上相同,不起实质性补偿或许佐证效果的依据,例如重复性的多份证人证言,不归于新依据。
2.依据证明目标的不同,能够将新依据分为影响科罪的新依据和影响量刑的新依据
所谓“影响科罪的新依据”,是指能够证明或许辩驳违法构成现实存在的新依据。例如前述在案子提起公诉后才找到的目睹证人,该目睹证人能够直接指证被告人施行了违法行为,其所供给的证言关于科罪有重要影响,故归于影响科罪的新依据。
所谓“影响量刑的新依据”,是指能够证明或许辩驳量刑现实的新依据。例如在案子提起公诉后才找到的能够证明案子原因、被害人差错、检举建功等量刑情节的证人,此类证人所供给的证言能够证明特定量刑情节是否建立,关于量刑有重要影响,故归于影响量刑的新依据。
3.依据证明内容的不同,能够将新依据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新依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新依据
判别新依据的规范是什么
对新依据的判别规范不宜过严,否则会违背民事诉讼准则对实体公平的寻求,使享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司法维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构成的现实或行为,如举证期限届满后有关部门做出的决议、企业发作的吞并、分立等,应当以为归于新依据。关于下列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便已存在的依据,也应作为新依据对待:
(1)依据在举证期限内尽管现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把握、操控的,应答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作为新依据提交。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从工商、税务机关调取的有关资料等。
(2)当事人知道依据的存在且有条件获得的依据,但因不知道其依据价值而未提出的,不宜以依据实权处理。但法院现已予以释明的在外。
(3)当事人知道依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以及延伸的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的依据。
(4)为了辩驳对方的建议或依据而在依据交流或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依据。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供给依据用以补偿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供给的依据在依据来历、方式要件等方面缺点的,人民法院不宜以超越举证期限为由扫除其依据效能。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不归于新依据为由不同意质证的,审判人员应当进行释明,能够要求不同意质证的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宣布定见。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当事人供给的依据归于新的依据,视为该依据现已过质证;拒不宣布质证定见的,视为抛弃质证的权力。
综上,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依据”,应当按照《依据规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矩,结合一下要素归纳确定:
(一)依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许《依据规矩》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矩的其他期限内现已客观存在;
(二)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或司法解说规矩的其他期限内供给依据,是否存在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景象。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解说的“新依据对已判刑事案子的影响”。新依据关于已判刑的案子是有很大的改动效果的,首要新依据是与当时案子的判刑是有不同的,还有便是依据在必定的情况下是要使用妥当。期望这篇文章能帮到我们,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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