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1:31
规范一:依据是否确凿充沛
法院作出必定案子定论,有必要以查明案子现实为依据。在行政案子的检查中,首先要检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确凿、充沛。
(1)举证时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供给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许无正当理由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供给以作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悉数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供给或许无正当理由逾期供给依据的,视为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
(2)不得搜集准则。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依据。
规范二:适用法令法规是否正确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第45条的规则:“适用法令法规过错”不包含运用实践法令规范过错,还包含适用程序法规过错。(1)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政机关或许是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或许是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2)行政主体施行行政行为有必要依法定程序进行;(3)适用法令、法规、规章或许具有法令效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有必要与所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相适应;(4)适用的法令、法规、规章,或许具有法令效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有必要是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有权适用的。
适用法令法规过错一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法令法规性质过错。其间包含行政主体为某种行为时应当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行政主体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适用了没有收效的法令法规;行政主体适用了现已失效的法令法规,行政主体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令法规;行政主体在适用法令时,有躲避法令的行为等等;(2)适用法令法规条款过错。详细表现有:一误用法条,即应当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某法的乙条;二引证法条残损、遗失,即应当一起适用某法的多条却只适用了其间的一条或部分条款,或许应当一起适用几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间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三误用法条项目,即应当适用某法条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等等;(3)适用法令法规目标过错。是指行政主体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力、或许科以责任、能够进行处分。即应当用某法的甲条而适用了某法的乙条;二引证法条残损、遗失,即应当一起适用某法的多条却只适用了其间的一条或部分条款,或许应当一起适用几个法规中的条款却只适用了其间一个法规或部分法规的条款;三误用法条项目,即应当适用某法条的甲项而适用了乙项等等;(3)适用法令法规目标过错。是指行政主体施行详细行政行为时,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行为人赋予权力、或许科以责任、能够进行处分。
规范三:是否契合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检查行政程序应遵从以下基本准则:(1)依法检查的准则;(2)合法性检查的准则;(3)无司法改变权的准则。
司法实践中检查行政程序的作法是:(1)检查法定步聚这一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2)检查法定次序,要求行政程序中不呈现次序倒置,呈现次序紊乱。(3)检查法定方法,即首要检查法定要式行为是否违法,一般对外行使影响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权力责任的行为都应当是要式行为。(4)检查法定时限,行政程序恪守法定的时限,是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重要条件之一,违法法定时限也应当承当法令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的状况首要有:(1)详细行政行为短少某一法定过程,直接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2)详细行政行为实体处理合法,但行政程序违法形成了对被办理一方的危害;(3)详细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违法亦未形成被办理一方的危害;(4)要式行为不契合法定方法;(5)诉讼傍边行政主体从头取证;(6)诉讼期间,行政主体因法令依据缺乏,请示行政主管部分作出解说;(7)违背履行程序,乱用职权;等等。
规范四:是否逾越职权
是否逾越职权是司法检查最重要的规范。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一般以为,逾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逾越了法令法规规则或授权的规模;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逾越了托付的规模。任何一种逾越职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逾越职权的状况很杂乱。
(1)从主体看,首要有纵向越权和横向越权。前者有两种方法:一是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归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二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归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后者有三种状况:一是甲部分行政机关逾越业务主管规模行使了乙部分行政机关的职权;二是甲地域行政机关逾越业务规模行使了乙地域机关的职权;三是行政机关内部办理机关行使了外部办理机关的职权。
(2)从内容看,首要有逾越法定规模,运用了法令、法规没有规则的法令手法和逾越了法令、法规规则的适法起伏,后者首要是在行政处分中。
(3)从程序上看,有超出法令、法规规则的行使职权的有用时刻和采取了法令没有规则的方法、方法或未恪守法令规则的必经程序。无权限性的越权行为状况较多,有行政机关行使了其它机关的职权,如行使了司法权;行政机关在资历搬运或损失后,仍持续行使原职权;行政工作人员在授权和未托付的状况下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派出机构在无法令授权的状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等。
法院对行政主体逾越职权的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1)资历检查,看被告是不是有权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享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职权。(2)内容检查,被告的行为是否超越法令法规规则的权限规模;是否用了法令、法规没有明文规则的法令手法;是否跳过法令规则的处分起伏。(3)程序检查,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在法令规则的时效内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是否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程序。
规范五:是否乱用职权
乱用职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规模内作出不契合立法意图、精力、准则的详细行政行为。
乱用职权的状况十分杂乱,从已有的案例看首要有:(1)动机和意图违法,寻求不妥利益。如行政许可中的另眼相看;行政处分中的“法外施”或挟嫌报复;乱用罚款处分、凑数合格处分等。(2)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武断专横,施行详细行政行为不考虑相关要素、自以为是、翻云覆雨、朝令夕改、反复无常、要挟威吓等。(3)行为结果显失公平,违背责罚恰当准则、违背等价有偿准则、违背公平准则、违背“尽其最善”准则等。
规范六:是否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的处分首要有:(1)法令规则量的起伏内的显失公平;(2)法令规则罚种起伏内的显失公平;(3)法令无规则(只规则能够处分)是显失公平三种。
行政处分显失公平首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法:(1)相同状况不同处分;(2)不同状况相同处分;(3)一个行为重复处分;(4)不考虑相关要素;(5)考虑了不相关的要素等。
确定显失公平时,应当遵从以下准则:(1)行政处分动机规矩准则;(2)公平合理准则;(3)处分品种运用恰当准则;(4)自在裁量权适用相对性准则;(5)契合社会习俗准则;(6)社会效益准则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