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要怎样缴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3:34

网友发问:
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未设有运营组织)签定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应怎么交税?
律师回答:
“营改增”试点后,非居民企业获得来自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负有在我国交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交税责任,由付出人作为扣缴责任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13〕37号)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给交通运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交税人。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增值税,不再交纳营业税。第八条规则,应税服务指陆路运送服务、水路运送服务、航空运送服务、管道运送服务、研制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明构思服务、物流辅佐服务、有形动产租借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播送影视服务。第十二条规则,供给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借服务在外),税率为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规则,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的,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9号)规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所得,在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交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则,非居民企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则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