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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5:11
在生活中咱们或许会存在典当的行为,那么在典当行为过程中的典当人在没有经过典当权人的赞同就处置典当物,这样的行为是否有用?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处置典当物有用吗
典当人以其一切的产业为别人建立典当的,因为并不搬运占有,所以依然享有占有、运用、收益权力,最要害的是还享有处置权,此处的处置在狭义上能够了解为转让,这是典当权问题的一大要点、难点。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说》第67条(详细条文见注释)能够作如下了解:
(一) 典当期间,典当人能够转让典当物。
(二) 转让典当物,典当人应尽两个职责
(1)转让典当物应经过典当权人赞同。《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矩,由本来的告诉典当权人变化为需经过典当权人赞同。
(2)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根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矩的出卖人的权力瑕疵担保职责。
(三) 未经典当权人赞同转让典当物,其行为效能怎么?为了清楚地论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景象评论:
(1)现已挂号的不动产、动产(不包含动产起浮典当)典当权,下面就详细事例进行剖析:
事例:甲欠乙债款10万元,以一辆轿车为乙建立典当,并处理典当挂号,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给轿车,后才奉告乙。乙称不赞同甲出卖,遂起胶葛。问:该胶葛应该怎么处理。
剖析:能够肯定地说,甲、丙的生意行为并非当然、肯定无效,而是归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款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儿存在多种或许景象:
或许景象之一:甲获得车款后,将其间的10万元提早清偿或许提存,此刻不会呈现胶葛,乙也无权恳求承认生意行为无效。
或许景象之二:丙获得轿车后,将敷衍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早代为清偿给乙或许提存、或许在甲、乙债款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给给乙,余款5万元交给给甲。此刻,乙没有必要也无权建议甲、丙生意行为无效。
或许景象之三:甲、丙彼此交给轿车、车款后,乙对轿车建议典当权,丙为保住轿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款。此刻,乙也无权恳求承认生意行为无效。
或许景象之四:甲、丙彼此交给轿车、房款后,乙建议轿车的典当权,但甲拒不清偿债款,丙也无所表明,此刻,乙有必要、也有权力建议甲、丙生意行为无效。
或许景象之五:若甲、并约好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轿车价值10 万元, 乙有必要、也有权力建议甲、丙之间的生意行为无效,以履行该轿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定论:现已挂号的不动产、动产典当权不只要用且具有对立第三人的效能,不容否定。可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款人赞同的典当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定论。只要那些现已危害债款人优先受偿权的私行转让行为,经债款人建议且经过法院判定确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矩: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经过对该条了解,违背《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归于肯定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归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尽管具有违法性,但只是触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建议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2)动产起浮典当权人不得对立特定买受人
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现已建立典当并处理挂号的起起浮产未经典当权人赞同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矩。但有一个特别规矩:不得对立在经营活动中现已付出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3)未挂号的动产(包含起起浮产)典当权
动产典当未处理挂号的,典当权有用但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注: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典当期间,典当人经典当权人赞同转让典当产业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债款或许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典当期间,典当人未经典当权人赞同,不得转让典当产业,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款消除典当权的在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典当期间,典当人转让已处理挂号的典当物的,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转让物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典当物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价值的,典当权人能够要求典当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典当人不供给的,不得转让典当物。
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典当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典当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担保法解说》第六十七条 典当权存续期间,典当人转让典当物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假如典当物现已挂号的,典当权人仍能够行使典当权;获得典当物一切权的受让人,能够替代债款人清偿其悉数债款,使典当权消除。受让人清偿债款后能够向典当人追偿。
假如典当物未经挂号的,典当权不得对立受让人,因而给典当权人形成丢失的,由典当人承当补偿职责。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典当人以其一切的产业为别人建立典当的,因为并不搬运占有,所以依然享有占有、运用、收益权力,最要害的是还享有处置权,所以在处置了典当物后是有用的。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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