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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3:05

四川省当地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规则:交税人在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取得收入的,能够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税务局依据当地状况拟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交税人,实施“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挂号。交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立项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按“房地产本钱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许核算目标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挂号表》,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立项赞同文件。
(二)交税申报。交税人应于每次签定转让或预售房地产合同后的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一)》申报交纳土地增值税,并一起供给房地产转让预售合同及有关材料。
交税人因常常发作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每次申报的,经县级当地税务机关赞同,能够定时(旬、月、季)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核算。核算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对进行小区开发建造,先转让了房地产项目后又搞一些小区配套设备的,交税人应按转让项目实践发作的本钱确认扣除项目金额和按配套设备估计本钱的该项目所应分摊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作为该转让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核算土地增值税应交税款;二是预售房地产的,以买卖两边签定预售合同中确认的转让收入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预算本钱先核一个扣除项目金额,核算估计的应交税额,以估计的应交税除以转让收入求出一个份额,作为预征率,以此核算预收房款时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四)税款清算。交税人应于每个项目悉数竣工,处理结算后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
(五)依据《细则》十六条规则,为了确保税款入库,便于征收结算税款,县以上当地税务局经赞同可在当地银行开设土地增值税预征专户,专门用于清结算预征的税款。每个项目的税款结清后,应及时按实践征收数划转金库。
第三条:非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交税人,按下列程序处理手续。
(一)交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二)》,一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子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价陈述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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