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袁某财产保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7:03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袁某产业稳妥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宜中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山大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南,总司理。
托付署理人:况宜生,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客服部司理。
托付署理人:陈宜平,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北海,男,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丰城市人,小学文明,个别司机,住丰城市小港镇地埂行政村袁家乡民小组。
托付署理人:管国亮,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大学文明,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住丰城市司法局宿舍。
上诉人我国太平洋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公司)因产业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03)丰民初字第121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航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黄若凡、彭行进参与的合议庭,书记员周晟担任记载,于2004年7月23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宜春公司托付署理人况宜生、陈宜平,被上诉人袁北海、托付署理人管国亮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28日,袁北海为其个人机动车辆(车号赣C20723号)向宜春公司驻丰城办事处恳求投保车辆丢失险、车上职责险和第三者职责险三种险别,当日,宜春公司即签发了机动车辆稳妥单(正本)及机动车辆稳妥单附表(正本)给袁北海。该机动车辆稳妥单(正本)载明:1、被稳妥人称号:袁北海;2、稳妥标的:机动车辆1辆;3、稳妥期限与稳妥费:稳妥期限自2003年2月28日18时起至2004年2月28日18时止,稳妥费算计 6562元等等;机动车辆稳妥单附表载明:1、车号赣C20723;2、座位/吨位:4/5.00;3、车辆丢失险、车上职责险、第三者职责险的补偿限额分别为170000元、40000元、20000元等。2003年4月17日5时许,司机袁安木梁驾驭赣C20723号卡车由江西驶往上海,由南向北行进经杭州绕城高速公路5公里 300米邻近时,追尾撞上在其前方同向行进至此,因前方堵车而刚减速泊车的,由江西奉新县躁下乡穿席厂甘向阳驾驭的江西省奉新县顺达联运股份有限公司的赣C41967号卡车尾部,形成袁北海自己左第6后肋骨骨折、车上乘客崔金莲逝世和司机袁安木梁左脚踝骨骨折及财损的严重路路交通事端。过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说和证人证言,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于同年5月制造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袁安木梁驾驭超载车辆上高速公路行进,没有坚持满足的安全行车距离,遇前方堵车时无法采纳有用的办法,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项“禁绝超越行进证上核定的载重量……”及《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进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有必要坚持满足的行车距离……”之规则,是形成事端的根本原因,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甘向阳、袁北海、崔金莲不负事端的职责。宜春公司接到袁北海关于稳妥车辆发作事端报案后,即托付我国太平洋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对袁北海事端车辆进行查勘,并于2003年6月10日向袁北海出具《机动车辆估损单》,确定袁北海车损计人民币38660元。同年8月,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大队招集交通事端当事人各方就该起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进行了调停,各方协议如下:赣C20723号车损38660元;公路损坏180元;施救费950元;崔金莲丧葬费2000元、逝世补偿费79560 元、丧葬期间家庭误工补助1500元、交通住宿费4065元、抚养费3180元;赣C41976号车损1000元;袁安木梁医疗费289元;袁北海医疗费 1604.13元,算计币132988.33元由袁安木梁、赣C20723号车主袁北海承当,自签字之日起3日内结清。同年9月间,袁北海持稳妥单、《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等资料向宜春公司索赔,两边经屡次洽谈未果后,袁北海具状诉至该院,恳求法院责令宜春公司偿付稳妥补偿52683.33元(其间袁北海车辆丢失38660元;车上人员崔金莲逝世10000元、袁北海医疗费1604.13元、袁安木梁医疗费289元;公路损坏180元、施救费950 元、赣C41976号车损1000元)。庭审中,袁北海提出宜春公司除交给其车辆稳妥单及稳妥附表外,未向其供给稳妥条款,即两边对稳妥免责条款没有约好,因而,宜春公司应按稳妥合同约好偿付补偿;宜春公司辩称其向袁北海出具的投保单已证明其告知了袁北海关于稳妥条款中的各项内容,因为袁北海本身行为违背有关条款规则,其完全可以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