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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担保业务范围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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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GF-2013-0201),现已自2013年7月1日起履行。作为辅导修建工程施工的规范性文件,强调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信确保。
因而,作为服务于修建工程合同担保的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全面地了解、了解、把握、运用2013年版《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担保条款,为本身的事务拓宽夯实根底,才能在巨大的修建商场占有一席之地。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担保事务主要有:
一、发包人
主要是供给资金来源证明及付出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约好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供给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供给能够依照合同约好付出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约好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供给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供给付出担保。付出担保能够选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方法,详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好。
二、承包人
1、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求承包人供给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好履约担保的方法、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能够选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方法,详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好。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伸的,继续供给履约担保所添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伸的,继续供给履约担保所添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供给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付出预付款7天前供给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还有约好在外。预付款担保可选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方法,详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好。在预付款彻底扣回之前,承包人应确保预付款担保继续有用。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削减,但剩下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质量确保金
承包人供给质量确保金有以下三种方法,(1)质量确保金保函;(2)相应份额的工程款;(3)两边约好的其他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还有约好外,质量确保金原则上选用上述第(1)种方法。
当时,承包人可运用质量确保金保函方法代替传统的现金付出方法,下降和削减付出环节的本钱和危险,发挥资金流转的最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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