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建筑分转包运作模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5:15
一、关于劳务差遣企业的运作形式
劳务差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办理、劳作保证部分或人事部分同意,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则树立,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选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作业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劳务差遣企业的运作形式有必要契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务差遣企业依法与被差遣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系,被差遣劳作者按劳作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差遣企业依法与承受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差遣劳作者之间没有劳作招聘联系。
3.劳务差遣企业按规则为被差遣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费和住宅公积金,并付出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和其他福利。
二、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规模和扣除凭据
劳务差遣企业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项规则,在核算营业税答应扣除的规模包含: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和为被差遣劳作者上交的社会稳妥(包含养老稳妥金、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生育稳妥等)以及住宅公积金。
劳务差遣企业应以薪酬表(注:现金发放薪酬的,须供给员工签字的薪酬表;经过银行发放薪酬的,须供给银行进账单(回单))、社会稳妥费交纳凭据及其他合法有用凭据作为扣除凭据核算营业税。
对劳务差遣企业未按规则付出克扣被差遣劳作者薪酬和社会稳妥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事项
1.发票开具问题。劳务差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悉数价款(包含代收转交给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社会稳妥费和住宅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社会稳妥费和住宅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补白阐明。
2.适用税目问题。劳务差遣企业从事劳务差遣事务获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交税地址问题。劳务差遣公司营业税交税地址为劳务发生地。
关于异地差遣交税地址问题。据了解,现在有两种运作形式,一是总公司在各地设分公司,总公司在组织所在地一致招聘,一致签定劳作合同和差遣协议,一致收取差遣办理费(或称服务费),并依据用工单位要求将被差遣人员分派到各地,分公司担任办理当地被差遣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发放、社保缴交等事宜,差遣办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必定份额分红。按劳务发生地准则,总公司应就其获得差遣办理费全额在总公司组织所在地交纳营业税,分公司获得分红收入不再交纳营业税。二是分公司在当地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聘并差遣,签定劳作合同和差遣协议,并收取差遣办理费,差遣办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必定份额分红,分公司就其获得差遣办理费全额在分公司组织所在地交纳营业税,总公司获得分红收入不再交纳营业税。
4.修建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务差遣的纳税问题。不少地方反映修建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作业业,是按修建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仍是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揽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修建安装企业将其承揽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修建安装企业供给施工技能、施工资料并担任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员工供给,施工企业依照其供给的工程量与该修建安装企业一致结算价款。依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则,施工企业供给的施工劳务归于供给修建业应税劳务,因而,对其获得的收入应依照‘修建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则,修建企业对外承揽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践供给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获得悉数价款按修建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修建企业依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差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践差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践获得的收入,按劳务差遣事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修建劳务公司从事的修建工程劳务分包事务按上述确认征收营业税。
劳务差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办理、劳作保证部分或人事部分同意,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则树立,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选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作业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劳务差遣企业的运作形式有必要契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务差遣企业依法与被差遣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树立劳作联系,被差遣劳作者按劳作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差遣企业依法与承受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差遣劳作者之间没有劳作招聘联系。
3.劳务差遣企业按规则为被差遣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费和住宅公积金,并付出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和其他福利。
二、关于营业税的扣除规模和扣除凭据
劳务差遣企业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项规则,在核算营业税答应扣除的规模包含: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和为被差遣劳作者上交的社会稳妥(包含养老稳妥金、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生育稳妥等)以及住宅公积金。
劳务差遣企业应以薪酬表(注:现金发放薪酬的,须供给员工签字的薪酬表;经过银行发放薪酬的,须供给银行进账单(回单))、社会稳妥费交纳凭据及其他合法有用凭据作为扣除凭据核算营业税。
对劳务差遣企业未按规则付出克扣被差遣劳作者薪酬和社会稳妥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事项
1.发票开具问题。劳务差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悉数价款(包含代收转交给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社会稳妥费和住宅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薪酬、社会稳妥费和住宅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补白阐明。
2.适用税目问题。劳务差遣企业从事劳务差遣事务获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交税地址问题。劳务差遣公司营业税交税地址为劳务发生地。
关于异地差遣交税地址问题。据了解,现在有两种运作形式,一是总公司在各地设分公司,总公司在组织所在地一致招聘,一致签定劳作合同和差遣协议,一致收取差遣办理费(或称服务费),并依据用工单位要求将被差遣人员分派到各地,分公司担任办理当地被差遣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发放、社保缴交等事宜,差遣办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必定份额分红。按劳务发生地准则,总公司应就其获得差遣办理费全额在总公司组织所在地交纳营业税,分公司获得分红收入不再交纳营业税。二是分公司在当地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聘并差遣,签定劳作合同和差遣协议,并收取差遣办理费,差遣办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必定份额分红,分公司就其获得差遣办理费全额在分公司组织所在地交纳营业税,总公司获得分红收入不再交纳营业税。
4.修建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务差遣的纳税问题。不少地方反映修建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作业业,是按修建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仍是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揽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修建安装企业将其承揽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修建安装企业供给施工技能、施工资料并担任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员工供给,施工企业依照其供给的工程量与该修建安装企业一致结算价款。依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则,施工企业供给的施工劳务归于供给修建业应税劳务,因而,对其获得的收入应依照‘修建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则,修建企业对外承揽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践供给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获得悉数价款按修建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修建企业依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差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践差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践获得的收入,按劳务差遣事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修建劳务公司从事的修建工程劳务分包事务按上述确认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