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0:39原告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街1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明,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殷国凤,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孟繁勇,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风,所长。
托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运华,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世,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教场口1号。
托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明炜,男,汉族,1939年12月8日出世,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首席参谋,住北京市西城区塔院12号6楼5门403号。
托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曾左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宝纯,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世,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副主任,住北京市西城区人定湖西里。
托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曾左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英,女,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世,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软件中心产品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工体西里3楼406号。
托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曾左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能有限公司(简称利玛公司)诉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简称自动化所)、乔运华、蒋明炜、戴宝纯、吴英侵略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胶葛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0日和2004年2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利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永明及其托付代理人殷国凤、孟繁勇,被告自动化所的托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乔运华及其托付代理人林峰、李默,被告戴宝纯及其托付代理人林峰、曾左风,被告蒋明炜和吴英的一起托付代理人林峰、曾左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利玛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开发、出售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单位,以 “计算机辅助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ERP)为首要研制项目,该项目是不为大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我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商业秘密。为了使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受损害,《合资经营合同》第17条对保密内容和规模都作了翔实的约好。被告自动化所作为我公司股东之一也受此条款的束缚。被告乔运华、蒋明炜、戴宝纯、吴英,均在我公司担任过要职,乔运华任商场出售总监,蒋明炜任副总司理(全面担任技能和出售作业),戴宝纯任技能总监,吴英任研制部司理,也是掌管新一代(ERP)CAPMS9开发项目的担任人。他们均与我公司签订了有保密条款的“聘任合同”和“员工保存公司商业秘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