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有缺陷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02:54
方法有缺点的代书遗言有用吗
有依据足以证明代书遗言是具有立遗言条件的遗言人所立,且意思表明实在,此刻,该代书遗言合法有用。
案情
遗言人俞甲于2013年3月20日病逝,留下一处房产。原告俞乙,20岁,系遗言人的养女,也是仅有法定榜首顺位承继人。被告俞丙系遗言人的同胞妹妹,遗言人患病期间首要由其照料。2012年12月18日,遗言人在受邀人镇司法所陈某和底层自治安排负责人等七人见证下并由陈某代书建立遗言,其首要内容是:现有高楼一间,归亲妹俞丙一切;养女俞乙(系俞明之女)已成年,产业分配与她无关。遗言人不会写字,只在代书遗言上按了手印;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下文总称“见证人”)未签名。后原告以该代书遗言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恳求承认该遗言无效。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代书遗言存在的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方法缺点已被现有依据消除,故判定承认该代书遗言有用。
不合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是:因存在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方法缺点,该代书遗言是否有用?榜首种观念以为该代书遗言无效。理由有三:一是见证人没有签名导致代书遗言的方法存在缺点,依照承继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应当确定无效。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五条规则:“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法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由此推知:见证人签名是代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已然本案的代书遗言是承继法施行后所立,且方法上有缺点,应属无效。二是承继法的普法宣扬和法令实践已近三十年,大众理应知悉相关规则,且本质要件须依靠方法要件来保证,因而,方法要件也应从严要求。三是为了防备遗言假造的发作,从维护法定承继人合法权益的视点,相同应对方法要件严厉标准。第二种观念以为,该代书遗言应当有用。遗言的中心要件是遗言人自在处置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言内容(遗愿)的实在性,其方法要件的首要效果则是证明中心要件的存在。本案中,代书遗言虽因见证人没有签名而存在方法缺点,但现有依据足以证明遗言人合法行使了自在处置姑且遗愿实在,也就修正了该缺点,因而,确定该遗言有用更为公平。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遗言人彻底具有立遗言的条件。遗言承继准则的底子意图在于维护遗言人生前对身后合法遗产的自在处置权,该权力优先于法定承继权,遗言能够扫除法定承继的适用。可是,立遗言时,遗言人合法行使这种权力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条件。一是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二是有必要认识清醒、具有满足的认知才干;三是立遗言彻底出于自愿,不受外来不正当的干涉;四是遗言人对需处置的产业或权益具有合法处置权。本案中,立代书遗言和安排见证人都是遗言人自愿重复自动恳求的成果,是成年遗言人在精力和认识彻底自在的情况下,自主决议合法遗产归属的成果,因而,遗言人彻底契合立遗言的条件。
2、本案中的代书遗言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的本质要件是遗言内容的实在性,是遗言的重心。本案中,现有依据证明:请人代写遗言是因为遗言人不会写字;急于立遗言是因为遗言人已病重在身;将遗产留给妹妹而没有留给养女,既是根据血亲联系的乡村传统观念,也是根据遗言人的根本认知:养女一向有别人照料,并不存在生活来历问题;见证人人数很多且来历多层次、多元化,说明遗言人和当地底层政府、自治安排的审慎情绪以及保全遗言人遗愿的激烈认识。可见,本案中的代书遗言彻底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3、本案中的依据足以修正代书遗言的方法缺点。见证人签名本质上是一种书证,其含义在于证明代书遗言是遗言人在见证人见证下由代书人完结的,其效果在于防备遗言人身后不能证明遗言真伪而导致其遗愿无法完成,也可防备别人假造遗言。尽管本案中见证人没有签名是一种缺点,但现有依据足以证明这一进程,这一缺点也就得以修正,方法要件即已具足。关于承继法及其司法解说的适用,抛开单纯的文义解说,归纳运用各种解说办法,才干探知和说明其间契合当下社会正义的本质含义。时至今日,许多一般民众能理解经过遗言完成遗愿这一方法就已不易,再过火着重遗言的书面方法实属强人所难,根据此,当今的遗言承继实践现已摒弃本来不切实际的观念,更重视私法自治准则与恣意性标准的优先适用,与其说书面方法是遗言建立的构成要件,不如将之看做是对本质要件的证明更佳。至于遗言假造的扫除,能够运用依据规则来完成。
综上,本案现有依据足以证明该份代书遗言是具有立遗言条件的遗言人所立,且意思表明实在,因而,该代书遗言合法有用。
有依据足以证明代书遗言是具有立遗言条件的遗言人所立,且意思表明实在,此刻,该代书遗言合法有用。
案情
遗言人俞甲于2013年3月20日病逝,留下一处房产。原告俞乙,20岁,系遗言人的养女,也是仅有法定榜首顺位承继人。被告俞丙系遗言人的同胞妹妹,遗言人患病期间首要由其照料。2012年12月18日,遗言人在受邀人镇司法所陈某和底层自治安排负责人等七人见证下并由陈某代书建立遗言,其首要内容是:现有高楼一间,归亲妹俞丙一切;养女俞乙(系俞明之女)已成年,产业分配与她无关。遗言人不会写字,只在代书遗言上按了手印;代书人、其他见证人(下文总称“见证人”)未签名。后原告以该代书遗言没有见证人签名为由诉至法院,恳求承认该遗言无效。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代书遗言存在的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方法缺点已被现有依据消除,故判定承认该代书遗言有用。
不合
本案首要争议焦点是:因存在见证人没有签名这一方法缺点,该代书遗言是否有用?榜首种观念以为该代书遗言无效。理由有三:一是见证人没有签名导致代书遗言的方法存在缺点,依照承继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应当确定无效。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五条规则:“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法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由此推知:见证人签名是代书遗言的方法要件,已然本案的代书遗言是承继法施行后所立,且方法上有缺点,应属无效。二是承继法的普法宣扬和法令实践已近三十年,大众理应知悉相关规则,且本质要件须依靠方法要件来保证,因而,方法要件也应从严要求。三是为了防备遗言假造的发作,从维护法定承继人合法权益的视点,相同应对方法要件严厉标准。第二种观念以为,该代书遗言应当有用。遗言的中心要件是遗言人自在处置权行使的合法性与遗言内容(遗愿)的实在性,其方法要件的首要效果则是证明中心要件的存在。本案中,代书遗言虽因见证人没有签名而存在方法缺点,但现有依据足以证明遗言人合法行使了自在处置姑且遗愿实在,也就修正了该缺点,因而,确定该遗言有用更为公平。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本案的遗言人彻底具有立遗言的条件。遗言承继准则的底子意图在于维护遗言人生前对身后合法遗产的自在处置权,该权力优先于法定承继权,遗言能够扫除法定承继的适用。可是,立遗言时,遗言人合法行使这种权力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条件。一是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二是有必要认识清醒、具有满足的认知才干;三是立遗言彻底出于自愿,不受外来不正当的干涉;四是遗言人对需处置的产业或权益具有合法处置权。本案中,立代书遗言和安排见证人都是遗言人自愿重复自动恳求的成果,是成年遗言人在精力和认识彻底自在的情况下,自主决议合法遗产归属的成果,因而,遗言人彻底契合立遗言的条件。
2、本案中的代书遗言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的本质要件是遗言内容的实在性,是遗言的重心。本案中,现有依据证明:请人代写遗言是因为遗言人不会写字;急于立遗言是因为遗言人已病重在身;将遗产留给妹妹而没有留给养女,既是根据血亲联系的乡村传统观念,也是根据遗言人的根本认知:养女一向有别人照料,并不存在生活来历问题;见证人人数很多且来历多层次、多元化,说明遗言人和当地底层政府、自治安排的审慎情绪以及保全遗言人遗愿的激烈认识。可见,本案中的代书遗言彻底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3、本案中的依据足以修正代书遗言的方法缺点。见证人签名本质上是一种书证,其含义在于证明代书遗言是遗言人在见证人见证下由代书人完结的,其效果在于防备遗言人身后不能证明遗言真伪而导致其遗愿无法完成,也可防备别人假造遗言。尽管本案中见证人没有签名是一种缺点,但现有依据足以证明这一进程,这一缺点也就得以修正,方法要件即已具足。关于承继法及其司法解说的适用,抛开单纯的文义解说,归纳运用各种解说办法,才干探知和说明其间契合当下社会正义的本质含义。时至今日,许多一般民众能理解经过遗言完成遗愿这一方法就已不易,再过火着重遗言的书面方法实属强人所难,根据此,当今的遗言承继实践现已摒弃本来不切实际的观念,更重视私法自治准则与恣意性标准的优先适用,与其说书面方法是遗言建立的构成要件,不如将之看做是对本质要件的证明更佳。至于遗言假造的扫除,能够运用依据规则来完成。
综上,本案现有依据足以证明该份代书遗言是具有立遗言条件的遗言人所立,且意思表明实在,因而,该代书遗言合法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