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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资格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3:37

近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12号),对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做出进一步的规则,布告全文如下:
为精确履行出口货品劳务税收方针,进一步规范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处理方法》)有关条款,现布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历承认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请求处理出口退(免)税资历确守时,除供给《处理方法》规则的材料外,还应供给《出口退(免)税资历承认请求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请求改变退(免)税方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赞同改变的次月起依照改变后的退(免)税方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赞同改变前悉数出口货品按改变前退(免)税方法申报退(免)税,改变后不得申报改变前出口货品退(免)税。
原履行免退税方法的企业,在赞同改变次月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履行免抵退税方法的企业,应将赞同改变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写在赞同改变次月的《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依照改变前退(免)税方法已申报但在赞同改变前未审阅处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依照原退(免)税方法独自审阅、批阅处理。对原履行免抵退税方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方法申报的退(免)税应悉数按规则审阅通往后,一次性批阅处理退(免)税。
退(免)税方法由免抵退税改变为免退税的,赞同改变前已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据。
(三)出口企业请求刊出出口退(免)税承认资历但不需求刊出税务挂号的,按《处理方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则处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运用出口退税申报体系处理出口货品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事务及请求开具相关证明事务。《处理方法》及本布告中要求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经过出口退税申报体系生成、报送。在出口退税申报体系信息生成、报送功用晋级完结前,触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材料。
出口退税申报体系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供给。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先经过税务机关供给的长途预申报服务进行退(免)税预申报,在扫除录入过错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税务机关不能供给长途预申报服务的,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凭据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品劳务,可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但退(免)税需在税务机关按规则对电子信息审阅通往后方能处理。
(三)在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产品代码,导致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产品代码与调整后的产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依照出口货品报关单上列明的产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一起报送《海关出口产品代码、称号、退税率调整对应表》(附件1)及电子数据。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时须供给的原始凭据,应按明细申报表载明的申报次序装订成册。
(五)2013年5月1日今后报关出口的货品(以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则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供给的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榜首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产品称号须相符,不然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品的多种零部件需求兼并报关为同一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将出口货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产品称号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规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陈述,经主管税务机关承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六)受托方将署理多家企业出口的货品会集一笔报关出口的,托付方可供给该出口货品报关单的复印件申报出口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管帐规则做出售的货品,须在做出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交税申报。出产企业还需处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归于消费税应税货品的)。《处理方法》第四条第(一)项榜首款和第五条第(一)项榜首款与此抵触的规则,中止履行。
《处理方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越次年4月30日前最终一个增值税交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八)归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集成电路规划、软件规划、动漫规划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方针的货品,实施免抵退税方法,按《处理方法》第四条及本布告有关规则申报出口退(免)税。
(九)出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出口货品离岸价差异原因阐明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十)从事进料加工事务的出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则处理进料加工出口货品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事务。《处理方法》第四条第(三)项中止履行。2013年7月1日曾经,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挂号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方法处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1.进料加工方案分配率的承认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处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事务的方案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悉数手(账)册的加权均匀实践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曾经,核算并与企业承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事务的方案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处理进料加工事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事务的方案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方案分配率。企业应在初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今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品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方案分配率存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出口货品的免抵退税申报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品,企业应以出口货品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处理方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则,处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品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方案分配率
核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悉数出口货品的离岸价扣除当期悉数进料加工出口货品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核算。进料加工出口货品收齐有关凭据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据的进料加工出口货品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核算免抵退税额。
3.年度进料加工事务的核销
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产企业进料加工事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请求处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事务核销手续。企业请求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品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请求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事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处理,待其请求核销后,方可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请求后,应经过出口退税审阅体系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买卖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事务的进、出口货品报关单数据,核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践分配率反应表》(附件5),交企业承认。
企业应及时依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践发作的进出口状况对反应表中手(账)册实践分配率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承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供给该手(账)册的实践进出口状况。核对完结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践分配率反应表》中填写承确定见及需求弥补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关于企业未承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买卖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品报关单数据,反应给企业。对反应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请求查询,并依据该手(账)册实践发作的进出口状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陈述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附件6-1,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一起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状况的书面阐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陈述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阅体系,从头核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践分配率反应表》。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践分配率承认后,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承认的实践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事务进行核销,并将《出产企业进料加工事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7)交企业。企业应在次月依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完结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出产企业进料加工事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归纳实践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方案分配率。
4.企业请求刊出或改变退(免)税方法的,应在请求刊出或改变退(免)税方法前依照上述方法进行进料加工事务的核销。
(十一)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则的出产企业,应在交通运送东西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定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历请求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依照以下规则处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1.企业应在交通运送东西或机器设备自管帐上做出售后,与其他出口货品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免抵退税申报(在《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事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材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榜初次申报时供给);
(2)企业财务管帐制度(复印件,仅榜初次申报时供给);
(3)出口出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完毕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据(复印件,获得预付款的供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2.交通东西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交税申报期,按《处理方法》第四条规则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处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十二)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品发作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交税的,应在上述景象发作的次月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管帐制度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处理方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抵触的规则中止履行。
(十三)免税品运营企业应依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则的运营货品规模,填写《免税品运营企业出售货品退税存案表》(附件10)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如企业的运营规模发作改变,应在改变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进行弥补填写。
(十四)用于对外承揽工程项目的出口货品,由出口企业请求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归于分包单位的,请求退(免)税时,须弥补供给分包合同(协议)。本项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开端履行。《处理方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此抵触的规则,中止履行。
(十五)出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挖掘企业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出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在《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补白栏”中填写购货企业的交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称号。
(十六)申报修补修配船只退(免)税的,应供给在修补修配事务中运用零部件、原材料的买卖方法为“一般买卖”的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货品报关单中“符号唛码及补白”栏注明修补船只或被修补船只称号的,以被修补船只作为出口货品。
(十七)为国外(区域)企业的飞机(船只)供给航线保护(航次修理)的货品劳务,出口企业(修理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区域)企业称号、航班号(船名)填写在《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补白”中,并供给以下材料:
1.与被修理的国外(区域)企业签定的修理合同;
2.出口发票;
3.国外(区域)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承认的修理单据〔须注明国外(区域)企业称号和航班号(船名)〕。
(十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作的实在出口货品劳务,因为以下原因形成在规则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并供给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赞同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本项规则从2011年1月1日起履行。2011年1月1日前发作的相同景象的出口货务劳务,出口企业可在2013年6月30日前依照本项规则处理退(免)税申报,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此类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要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据被盗、抢,或许因邮递丢掉、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或许查看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据;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准时获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据;
5.因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许私行离任,未能处理交代手续,导致不能如期供给出口退(免)税申报凭据;
6.因为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正出口货品报关单请求,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结修正,导致不能如期供给出口货品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景象。
三、适用免税方针的出口货品劳务申报
(一)《处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则的交税申报期内按规则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填写《免税出口货品劳务明细表》(附件11),供给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免税申报手续。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处理方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则处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据按《免税出口货品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次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检:
1.出口货品报关单(如无法供给出口退税联的,可供给其他联次替代);
2.出口发票;
3.托付出口的货品,还应供给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署理出口货品证明;
4.属购进货品直接出口的,还应供给相应的合法有用的进货凭据。合法有用的进货凭据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收据;
5.以旅行购物买卖方法报关出口的货品暂不供给上述第2、4项凭据。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的出口货品免税出售额与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来料加工出口货品在外)的,应在报送《免税出口货品劳务明细表》的一起报送《出口货品离岸价差异原因阐明表》及电子数据。
(四)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阅发现按规则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品,若契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阅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托付加工事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告诉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供给出口货品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依照《处理方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则处理来料加工出口货品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则处理来料加工出口货品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不予处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则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依照《处理方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则抛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品劳务抛弃免税权声明表》(附件12),处理存案手续。自存案次月起履行交税方针,36个月内不得改变。
四、有关单证证明处理
托付出口货品发作退运的,应由托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出口货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出口货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处理方法》第十条第(三)项与此抵触的内容中止履行。
五、其他弥补规则
(一)契合《处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则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在请求确守时应供给以下材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承认请求表》(附件13)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出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出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历承认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出产企业的规章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外贸企业在2012年6月30日曾经签定的托付加工事务合同,假如在2012年7月1日今后回收加工货品并在2013年6月30日前出口的,按2012年6月30日曾经的规则申报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须在201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上述合同进行存案。
(三)为习惯货品买卖外汇处理制度改革,《处理方法》中触及到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则不再履行。
2012年8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品,以及到2012年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或许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但未核销的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免税时,不填写《处理方法》附件中触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报表栏目。
(四)经税务机关审阅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承受约谈、供给书面阐明状况、报送《出产企业出口事务自查表》(附件14)或《外贸企业出口事务自查表》(附件15)及电子数据。
出口货品的供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规则需求对供货的实在性及交税状况进行核实的,供货企业应填写《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16),具备条件的,应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一起报送电子数据。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事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该笔出口事务暂不处理出口退(免)税。已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所触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阅经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处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触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供给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扫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处理退(免)税或免除担保。
1.因涉嫌骗得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察部分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私运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产品称号、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区域)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品以高退税率出口货品报关;
5.出口货品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求对其供货的实在性及交税状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品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景象之一的,该批出口货品劳务的出口货品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品,主管税务机关须扫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处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处理出口退税。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则进行单证存案(因出口货品的成交方法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存案单证的状况在外)的出口货品,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方针。已申报退(免)税的,使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品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假如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则,适用增值税交税方针。查实归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则处理。
1.供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据为虚开或假造;
2.供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挂号被刊出或被承认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供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供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品劳务与供货企业实践出售的货品劳务不符;
5.供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践购进买卖的金额不符;
6.供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品称号、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送单据等凭据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在外;
7.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据上所列货品的发货时刻(供货企业发货时刻)或出产企业自产货品发货时刻;
8.出口货品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品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据上载明的货品或出产企业自产货品不符;
9.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产品称号、数量、分量与出口运送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分量属合理损溢的在外;
10.出产企业出口自产货品的,其出产设备、东西不能出产该种货品;
11.供货企业出售的自产货品,其出产设备、东西不能出产该种货品;
12.供货企业出售的外购货品,其购进事务为虚伪事务;
13.供货企业出售的托付加工回收货品,其托付加工事务为虚伪事务;
14.出口货品的提单或运单等存案单证为假造、虚伪;
15.出口货品报关单是经过报关行等单位将别人出口的货品虚拟为本企业出口货品的手法获得。
(十)以边境小额买卖方法署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品(国家撤销出口退税的货品在外),可按下列规则处理存案手续,处理过存案的上述货品,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交税、免税申报。
1.边境区域出口企业应在货品出口之前,供给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挂号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完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买卖方法署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品存案挂号表》(见附件17)及电子数据;
(2)署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署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一起供给中文翻译版别。
(3)托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2.边境区域出口企业应在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供给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署理报关存案核销手续: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完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买卖方法署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品存案核销表》(见附件18)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人民币结算的为盖有海关验讫章其他联次)。
3.边境区域出口企业署理报关出口的货品属国家清晰撤销出口退(免)税的,按有关规则适用增值税、消费税交税方针。
4.边境区域出口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本布告履行之日署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品(以出口货品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在2013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交税申报期内,供给本项第2目所列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署理报关存案核销手续。
5.边境区域出口企业未依照本项规则处理署理报关存案挂号、存案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撤销其依照署理报关存案处理的资历,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第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则处理。
(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目所列货品的,假如出口货品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原材料为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材料的,按首要原材料适用方针履行。首要原材料是指出口货品材料本钱中份额最高的原材料。
(十二)输入特别区域的水电气,区内出产企业用于租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本钱。
(十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填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挑选出口退税事务提示信息请求表》(见附件19),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免费的出口退税事务提示服务。已请求出口退税事务提示服务的,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等相关信息发作改变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改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依照国家制发的出口退(免)税相关方针和处理规则处理出口退(免)税事务。主管税务机关供给的出口退税事务提示服务仅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参阅,不作为处理出口退(免)税的依据。
(十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每年11月15日至30日,依据本年度实践出口状况及次年方案出口状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估计出口状况陈述表》(见附件20)及电子数据。
(十五)《处理方法》及本布告中要求一起供给原件和复印件的材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供给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
六、本布告除已清晰履行时刻的规则外,其他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履行,《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22)所列文件条款一起废止。
特此布告。
附件:1.海关出口产品代码、称号、退税率调整对应表
2.出口货品离岸价差异原因阐明表
3.进料加工企业方案分配率存案表
4.出产企业进料加工事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5.进料加工手(账)册实践分配率反应表
6-1.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陈述表(进口报关单)
6-2.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陈述表(出口报关单)
7.出产企业进料加工事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8.先退税后核销资历请求表
9.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
10.免税品运营企业出售货品退税存案表
11.免税出口货品劳务明细表
12.出口货品劳务抛弃免税权声明表
13.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承认请求表
14.出产企业出口事务自查表
15.外贸企业出口事务自查表
16.供货企业自查表
17.以边境小额买卖方法署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品存案挂号表
18.以边境小额买卖方法署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品存案核销表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挑选出口退税事务提示信息请求表
20.出口企业估计出口状况陈述表
21.退(免)税货品、标识对照表
22.废止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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