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使用中法律风险及防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6:10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以支票等收据作为付出手法。因为收据当事人不具备收据相关法令知识以及操作不标准,常在收据流转运用中导致巨大的收据危险。下面听讼网小编将结合自己对收据法等法令的了解和实践经验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收据转让不背书或许背书不接连导致丢失收据权力的危险
事例:甲与乙有实践买卖,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收据后顺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方位填写自己的称号,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缺乏,被银行退票。丁遂申述甲,要求甲承当付款职责,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践买卖,丁获得收据违背《收据法》关于获得收据应具有实在买卖联系的规则,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而不得享有收据权力。丁终究只能按实在买卖联系向丙建议权力。
律师剖析定见:正常状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称号,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便遇言而无信,也能够要求甲承当收据职责,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收据法令规则的不了解,收据转让不契合《收据法》的规则,未背书或许背书不接连,经过重重转让之后,终究的持票人将承当收不到款的巨大危险。《收据法》第十条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收据的获得,有必要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收据两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价值。”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按本事例的景象,丁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称号后,支票记载反映的法令联系即为甲为出票人,丁为收款人。依据《收据法》第十条规则,他们之间应对应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但实践上丁却无法举证证明与甲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存在。在此状况下,依据《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在背书接连的状况下,丁只需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即可,不会呈现丢失收据权力的危险。
危险防备:不接受未背书或许背书不接连的支票,在转让收据时按规则背书转让。
二、不写收款人且未约束背书转让的危险
事例:赵某为付出货款签具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在交代过程中丢失,未及时发现,发现后请求公示催告,终究在法院挂失止付告诉送达银行之前,被人在银行完成,形成资金丢失。
律师剖析定见:该事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够在银行完成,是因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方式上契合法令规则,在方式上是有用收据。之所以丢失的支票仍然在方式上有用,是因为支票未写收款人所形成。另一种同类景象,便是收据收款人现已背书,但未写被背书人,危险点相同。在实践中,丢失的收据在被不法获得后,不法持票人依据背书接连的法令要求,假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收据上签章背书,并经过屡次背书后,终究持票人向银行托收。因为银行只检查终究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共同,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真伪不负检查职责,付款人仍须付款。
关于填写收款人的收据丢失与未写收款人的收据丢失的危险差异,在于填写收款人的收据被不法获得后,不法持票人有必要假造收款人印鉴,才干完成背书接连的方式要求,这为出票人追回丢失留下一线时机。依据《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出票人还有一线时机经过民事或许刑事途径追回丢失。而未写收款人的收据被不法获得后,不法持票人不用假造收款人印鉴,即能完成背书接连的方式要求,因方式上不存在假造印鉴的状况,丢失根本无法追回。
危险防备:依据《收据法》的规则标准填写包含收款人在内的各项收据要素,妥善保管收据,收据丢失时及时向银行请求挂失止付并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
三、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危险
事例:甲售货给一持有乙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的青年,因甲将金额中大写数字写错遭银行退票,甲凭支票上的印鉴实在为由诉乙偿付货款,乙以该支票已报废为由回绝付出,据查,该支票系乙丢失后而被上述青年拾得冒用购物。法院终究以乙私行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支票丢失后又未依法请求公示催告,致使被别人冒用购物为由,判令对此承当偿付甲货款的民事职责。
律师剖析定见: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等同于授权持票人自行填写收据收款人和收据金额。部分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出票人,居于与收款人的信赖,才签发此类支票;又或许为了事务便当,签发此类支票。可是,此类支票一旦失控将极有可能给本身带来经济丢失。尽管乙以收据报废抗辩,但其未依法请求公示催告,且甲在获得支票时的确付出了对价,所以甲获得收据权力。
本事例与事例一存在相似景象,但危险侧重点不同。尽管案情相似,但细节的差异及及法官观念不同均会带来不同的成果。一起这一事例也提示咱们,在必定景象下,事例一也存在必定抢救的时机。
危险防备:尽量不要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四、以支票交流买卖凭据的危险
事例:出票人甲签发的支票经乙、丙流转到丁手上,丁在获得支票时,按买卖习气以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买卖凭据交流支票。丁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言而无信被银行退票,丁遂申述甲要求其承当收据职责。甲以无实在买卖及未付出对价抗辩,丁终究因无法供给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买卖凭据证明存在实在买卖而败诉。
律师剖析定见:依据《收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能够说,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是收据联系的法令根底和现实根底。没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的收据联系,就如修建在沙滩上的房子,是十分危险的。而且,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关于持票人而言,与收据联系一道为持票人供给两层确保,即便在收据权力无法完成的状况下,仍可建议实在买卖权力。可是,假如失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这一根底,成果将是一重确保都没有,可能会既无法完成收据权力,也无法完成实在买卖的权力。
危险防备:在获得收据的时分,必定要保留好合同、送货单等买卖凭据。
五、合理运用“不得转让”规则
依据《收据法》的规则,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不得转让。假如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经过献身收据的流转性来进步收据的安全性。相对而言,出票人签发收据,其在乎的是收据的付出功用,而非流转功用。在完成付出功用后,为了安全而献身流转性,也是可取的挑选。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且填写收款人的状况下,即便收据丢失,也能大大下降资金丢失的危险。
六、收据丢失后的救助办法
收据丢失后,失票人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告诉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均为银行)挂失止付,在告诉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收据付出地的底层法院请求公示催告,法院经审阅受理后会宣布布告,并告诉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中止付出,在公示催告期间,假如未有人申报权力或申报权力不实的,该丢失的收据将失掉效能,然后避免经济丢失的发生。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假如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一、收据转让不背书或许背书不接连导致丢失收据权力的危险
事例:甲与乙有实践买卖,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收据后顺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方位填写自己的称号,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缺乏,被银行退票。丁遂申述甲,要求甲承当付款职责,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践买卖,丁获得收据违背《收据法》关于获得收据应具有实在买卖联系的规则,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而不得享有收据权力。丁终究只能按实在买卖联系向丙建议权力。
律师剖析定见:正常状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称号,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便遇言而无信,也能够要求甲承当收据职责,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收据法令规则的不了解,收据转让不契合《收据法》的规则,未背书或许背书不接连,经过重重转让之后,终究的持票人将承当收不到款的巨大危险。《收据法》第十条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从诚实信用的准则,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收据的获得,有必要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收据两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价值。”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按本事例的景象,丁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称号后,支票记载反映的法令联系即为甲为出票人,丁为收款人。依据《收据法》第十条规则,他们之间应对应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但实践上丁却无法举证证明与甲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存在。在此状况下,依据《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契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在背书接连的状况下,丁只需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即可,不会呈现丢失收据权力的危险。
危险防备:不接受未背书或许背书不接连的支票,在转让收据时按规则背书转让。
二、不写收款人且未约束背书转让的危险
事例:赵某为付出货款签具一张未写收款人的支票,后在交代过程中丢失,未及时发现,发现后请求公示催告,终究在法院挂失止付告诉送达银行之前,被人在银行完成,形成资金丢失。
律师剖析定见:该事例中支票之所以能够在银行完成,是因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支票在方式上契合法令规则,在方式上是有用收据。之所以丢失的支票仍然在方式上有用,是因为支票未写收款人所形成。另一种同类景象,便是收据收款人现已背书,但未写被背书人,危险点相同。在实践中,丢失的收据在被不法获得后,不法持票人依据背书接连的法令要求,假造被背书人或收款人的印鉴,在收据上签章背书,并经过屡次背书后,终究持票人向银行托收。因为银行只检查终究持票人和付款人的签章与银行的预留印鉴是否共同,对其他背书人的签章真伪不负检查职责,付款人仍须付款。
关于填写收款人的收据丢失与未写收款人的收据丢失的危险差异,在于填写收款人的收据被不法获得后,不法持票人有必要假造收款人印鉴,才干完成背书接连的方式要求,这为出票人追回丢失留下一线时机。依据《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出票人还有一线时机经过民事或许刑事途径追回丢失。而未写收款人的收据被不法获得后,不法持票人不用假造收款人印鉴,即能完成背书接连的方式要求,因方式上不存在假造印鉴的状况,丢失根本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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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危险
事例:甲售货给一持有乙印鉴的空白转账支票的青年,因甲将金额中大写数字写错遭银行退票,甲凭支票上的印鉴实在为由诉乙偿付货款,乙以该支票已报废为由回绝付出,据查,该支票系乙丢失后而被上述青年拾得冒用购物。法院终究以乙私行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支票丢失后又未依法请求公示催告,致使被别人冒用购物为由,判令对此承当偿付甲货款的民事职责。
律师剖析定见: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等同于授权持票人自行填写收据收款人和收据金额。部分签发预留印鉴空白支票的出票人,居于与收款人的信赖,才签发此类支票;又或许为了事务便当,签发此类支票。可是,此类支票一旦失控将极有可能给本身带来经济丢失。尽管乙以收据报废抗辩,但其未依法请求公示催告,且甲在获得支票时的确付出了对价,所以甲获得收据权力。
本事例与事例一存在相似景象,但危险侧重点不同。尽管案情相似,但细节的差异及及法官观念不同均会带来不同的成果。一起这一事例也提示咱们,在必定景象下,事例一也存在必定抢救的时机。
危险防备:尽量不要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四、以支票交流买卖凭据的危险
事例:出票人甲签发的支票经乙、丙流转到丁手上,丁在获得支票时,按买卖习气以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买卖凭据交流支票。丁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因言而无信被银行退票,丁遂申述甲要求其承当收据职责。甲以无实在买卖及未付出对价抗辩,丁终究因无法供给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买卖凭据证明存在实在买卖而败诉。
律师剖析定见:依据《收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则,收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具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能够说,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是收据联系的法令根底和现实根底。没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的收据联系,就如修建在沙滩上的房子,是十分危险的。而且,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关于持票人而言,与收据联系一道为持票人供给两层确保,即便在收据权力无法完成的状况下,仍可建议实在买卖权力。可是,假如失掉实在的买卖联系和债权债务联系这一根底,成果将是一重确保都没有,可能会既无法完成收据权力,也无法完成实在买卖的权力。
危险防备:在获得收据的时分,必定要保留好合同、送货单等买卖凭据。
五、合理运用“不得转让”规则
依据《收据法》的规则,出票人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不得转让。假如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在收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经过献身收据的流转性来进步收据的安全性。相对而言,出票人签发收据,其在乎的是收据的付出功用,而非流转功用。在完成付出功用后,为了安全而献身流转性,也是可取的挑选。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且填写收款人的状况下,即便收据丢失,也能大大下降资金丢失的危险。
六、收据丢失后的救助办法
收据丢失后,失票人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告诉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均为银行)挂失止付,在告诉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收据付出地的底层法院请求公示催告,法院经审阅受理后会宣布布告,并告诉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中止付出,在公示催告期间,假如未有人申报权力或申报权力不实的,该丢失的收据将失掉效能,然后避免经济丢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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