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5:42
稳妥法对稳妥署理人和稳妥生意人的规则
稳妥生意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稳妥法》榜首百二十三条规则:稳妥生意人是依据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供给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钱的单位。
榜首百一十七条 稳妥署理人是依据稳妥人的托付,向稳妥人收取佣钱,并在稳妥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的组织或许个人。
稳妥署理组织包含专门从事稳妥署理事务的稳妥专业署理组织和兼营稳妥署理事务的稳妥兼业署理组织。
榜首百一十八条 稳妥生意人是依据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供给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钱的组织。
榜首百一十九条 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应当具有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规则的条件,获得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稳妥生意事务许可证。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凭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稳妥兼业署理组织凭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榜首百二十条 以公司方式建立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
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依据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的事务范围和运营规模,能够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限额。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的注册资本或许出资额有必要为实缴货币资本。
榜首百二十一条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的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品德杰出,了解稳妥法令、行政法规,具有实行职责所需的运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获得稳妥监督管理组织核准的任职资历。
榜首百二十二条 个人稳妥署理人、稳妥署理组织的署理从业人员、稳妥生意人的生意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规则的资历条件,获得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资历证书。
榜首百二十三条 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应当有自己的运营场所,建立专门账簿记载稳妥署理事务、生意事务的出入状况。
榜首百二十四条 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应当依照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的规则缴存保证金或许投保工作职责稳妥。未经稳妥监督管理组织同意,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榜首百二十五条 个人稳妥署理人在代为处理人寿稳妥事务时,不得一起承受两个以上稳妥人的托付。
榜首百二十六条 稳妥人托付稳妥署理人代为处理稳妥事务,应当与稳妥署理人签定托付署理协议,依法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职责。
榜首百二十七条 稳妥署理人依据稳妥人的授权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的行为,由稳妥人承当职责。
稳妥署理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稳妥人名义缔结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稳妥人能够依法追究越权的稳妥署理人的职责。
榜首百二十八条 稳妥生意人因差错给投保人、被稳妥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二十九条 稳妥活动当事人能够托付稳妥公估组织等依法建立的独立评价组织或许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稳妥事端进行评价和判定。
承受托付对稳妥事端进行评价和判定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和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与。
前款规则的组织和人员,因成心或许过错给稳妥人或许被稳妥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三十条 稳妥佣钱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历的稳妥署理人、稳妥生意人付出,不得向其他人付出。
榜首百三十一条 稳妥署理人、稳妥生意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稳妥事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诈骗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
(二)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
(三)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
(四)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利益;
(五)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许工作便当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诱惑或许约束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
(六)假造、私行改变稳妥合同,或许为稳妥合同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
(七)移用、截留、侵吞稳妥费或许稳妥金;
(八)使用事务便当为其他组织或许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骗得稳妥金;
(十)走漏在事务活动中知悉的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的商业秘密。
榜首百三十二条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分立、兼并、改变组织方式、建立分支组织或许闭幕的,应当经稳妥监督管理组织同意。
榜首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榜首款、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适用于稳妥署理组织和稳妥生意人。
稳妥生意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稳妥法》榜首百二十三条规则:稳妥生意人是依据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供给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钱的单位。
榜首百一十七条 稳妥署理人是依据稳妥人的托付,向稳妥人收取佣钱,并在稳妥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的组织或许个人。
稳妥署理组织包含专门从事稳妥署理事务的稳妥专业署理组织和兼营稳妥署理事务的稳妥兼业署理组织。
榜首百一十八条 稳妥生意人是依据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供给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钱的组织。
榜首百一十九条 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应当具有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规则的条件,获得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稳妥生意事务许可证。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凭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稳妥兼业署理组织凭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
榜首百二十条 以公司方式建立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
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依据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的事务范围和运营规模,能够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则的限额。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的注册资本或许出资额有必要为实缴货币资本。
榜首百二十一条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的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品德杰出,了解稳妥法令、行政法规,具有实行职责所需的运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获得稳妥监督管理组织核准的任职资历。
榜首百二十二条 个人稳妥署理人、稳妥署理组织的署理从业人员、稳妥生意人的生意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规则的资历条件,获得稳妥监督管理组织颁布的资历证书。
榜首百二十三条 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应当有自己的运营场所,建立专门账簿记载稳妥署理事务、生意事务的出入状况。
榜首百二十四条 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应当依照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的规则缴存保证金或许投保工作职责稳妥。未经稳妥监督管理组织同意,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榜首百二十五条 个人稳妥署理人在代为处理人寿稳妥事务时,不得一起承受两个以上稳妥人的托付。
榜首百二十六条 稳妥人托付稳妥署理人代为处理稳妥事务,应当与稳妥署理人签定托付署理协议,依法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职责。
榜首百二十七条 稳妥署理人依据稳妥人的授权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的行为,由稳妥人承当职责。
稳妥署理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稳妥人名义缔结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稳妥人能够依法追究越权的稳妥署理人的职责。
榜首百二十八条 稳妥生意人因差错给投保人、被稳妥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二十九条 稳妥活动当事人能够托付稳妥公估组织等依法建立的独立评价组织或许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稳妥事端进行评价和判定。
承受托付对稳妥事端进行评价和判定的组织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和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与。
前款规则的组织和人员,因成心或许过错给稳妥人或许被稳妥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榜首百三十条 稳妥佣钱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历的稳妥署理人、稳妥生意人付出,不得向其他人付出。
榜首百三十一条 稳妥署理人、稳妥生意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稳妥事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诈骗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
(二)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
(三)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
(四)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利益;
(五)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许工作便当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诱惑或许约束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
(六)假造、私行改变稳妥合同,或许为稳妥合同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
(七)移用、截留、侵吞稳妥费或许稳妥金;
(八)使用事务便当为其他组织或许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骗得稳妥金;
(十)走漏在事务活动中知悉的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的商业秘密。
榜首百三十二条 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生意人分立、兼并、改变组织方式、建立分支组织或许闭幕的,应当经稳妥监督管理组织同意。
榜首百三十三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榜首款、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适用于稳妥署理组织和稳妥生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