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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5:17
因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书中的“职责”一词简单使人误解,发生误导;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又是特定的人和事;也对当事人承当路途交通事端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令职责发生影响。等等,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安机关所作职责承认的性质观念纷歧。有的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典型的详细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归于行政诉讼司法查看的规模。有的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是判定定论,作为处理事端的依据,不是详细行政行为 ,作为全国最高的主管事端处理工作的公安部也持这种观念 。另有人亦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是作为处理事端的依据,但不是判定定论,是行政文书,是书证。
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必定导致实践中的紊乱,必定堕入争辩之中,如对路途交通事端承认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呈现了不同的适用成果。
1、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即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4条规则:“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和伤残判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许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许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查看承认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承认、伤残判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承认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依据。”可见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不归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
2、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期上,刊登了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事例,法院受理该案,并经一、二审判定,吊销了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这一事例的发布,创始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子的先例,成为各地人民法院仿效参照典范。
3、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作了概括性规则,然后承认了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根本边界,一起对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作了肯定性的罗列 ,也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作了清晰的扫除 。另依据2000年3月开端履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有人以为公安机关对路途交通事端所作的职责承认,在很大程度上现已远远超越技能性判定规模,对当事人的事端职责作了定性处理,然后对当事人的权力、职责作了实质性处置,在性质上契合行政承认行为的一切特征,是可诉行政行为。且法令及司法解说又未将此类行为扫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规模之外,故归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据此,一些法院开端探究这类案子的受理和审判。
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承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承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称号有所改变,将本来的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更名为“交通事端承认书”,删掉了“职责”二字,吊销职责承认,改为事端承认。表现了该法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改变,也使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愈加淡化了行政颜色,更多表现出民事侵权职责的特色。吊销了“路途”二字,因《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前,依据《办法》的规则,将交通事端分为路途交通事端与非路途交通事端,关于后者,不属公安机关作出职责承认的领域,可出具事端成因剖析定见。《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机关关于路途以外的事端也要作出承认。《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则对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性质予以弄清,尽管还要对当事人的职责进行承认,并在承认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端承认书的性质已清晰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关于“处理”的了解,当然包含处理交通事端的各个阶段。首要,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的职责人作出罚款、拘留、约束驾车人员的资历等行政处罚决议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进行调停的依据。其次,是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科罪量刑和承认损害赔偿的依据。进一步,笔者以为,从依据类型上看,依据交通事端承认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现其具有书证的特性,来由公安机关制造,故应为公函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能。
另笔者以为,交通事端承认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剖析如下:
1、交通事端承认书是公安机关经过对现场的勘测、技能剖析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论所出具的法令文书。从外表看,尽管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独自作出的对事端当事人这一特定目标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论,但不能直接承认当事人详细的权力职责,即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归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令关系的详细行政行为,只能是经过查询和勘验得出的技能定论,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同。一起,公安机关也是以此作为依据作出行政可诉性的行政处罚。
2、从不和看,假如将交通事端承认归入行政诉讼,会呈现负面作用,导致诉讼程序的抵触和诉讼资源的糟蹋。交通事端承认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是作为依据发挥作用的,对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需独自经过行政诉讼来承认,而只需在相应的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来查看判别。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端承认,假如事前能够选用行政诉讼的办法救助,而在民事、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又作为依据进行查看,必然对同一行为在人民法院发生两层救助,而不同的救助办法或许形成成果不同,呈现自相对立的状况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会都等待交通事端承认行政诉讼的成果,不然不能进行。行政判定保持还尚可,假如判定吊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或许对重作的承认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发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会呈现连环诉讼的状况,无疑添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本钱,违反诉讼经济准则,也难以表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功率,使胶葛和对立长时间得不到处理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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