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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的受理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21:40

裁定委员会通过检查,对契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契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我国裁定法第24条比照作了明确规定。裁定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检查以为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告诉当事人;以为不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诉当事人不予受理,并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假如裁定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裁定申请书有短缺,应当让申请人予以齐备;假如以为裁定协议需求补偿,也应当让当事人补偿协议。当事人补偿裁定申请书的短缺或许补偿裁定协议后,裁定委员会自其递送经齐备的裁定申请书或许补偿裁定协议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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