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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6:14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下面听讼网小编处理了北京听讼网咨询站中网友提出的相关疑问,希望能协助到你,如有其它劳作法令咨询问题,可拨打听讼网24小时在线法令咨询电话,进行法令服务咨询。
保管合同的违约职责及违约职责的革除
(一)违约职责
1、《合同法》规则,寄存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寄存人未奉告,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保管人因而受丢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纳补救办法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2、《合同法》规则,保管人违反规则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3、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寄存人提早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偿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掉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含利息的丢失、天然孳息丢失、赢利丢失等,应当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丢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职责的革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形成保管合同不能实行或不能彻底实行,不是当事人片面上的差错所引起的,因而,在不可抗力发作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革除违约职责。
二是受害人关于丢失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违约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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