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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如何划分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00:26

各地拟定宅基地用地规范时所参照的依据可分为3类:
一是依据人均犁地确认;
二是依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认;
三是依据家庭人口数量确认用地规范。
乡村乡民占用犁地建造住所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前开垦与占用犁地的面积和质量恰当的犁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许开垦的犁地经检验不合格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犁地开垦费。
下列宅基地的运用权,由乡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能够回收:
(一) 为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求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需求占用的宅基地;
(三) 乡村乡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乡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同意之日起接连二年未依照同意的用处运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则应当回收的其他宅基地。
因为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的原因回收宅基地运用权的,乡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价价格对原宅基地运用权人给予恰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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