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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3:46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令标准,指国家拟定或认可的,标准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令标准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方法含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本质含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含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辅导民事诉讼的规则。那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子,通过审理,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的,以判定、判定方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定、判定;
(二)原判定、判定确定现实过错或许适用法令过错的,以判定、判定方法依法改判、吊销或许改变;
(三)原判定确定根本现实不清的,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查清现实后改判;
(四)原判定遗失当事人或许违法缺席判定等严峻违背法定程序的,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子作出判定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条文宗旨
本条是关于对上诉案子进行判定、判定的规则。
立法布景
本次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决议对本条作了修正。本次修正民事诉讼法的决议对本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正:
一是修正前的条文仅对原判定的别离处理作了清晰规则,对原判定怎么处理未做清晰规则,仅规则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定的上诉案子的处理,一概运用判定。实践中,法院对原判定的处理都是参阅对原判定别离处理的条文进行处理。有理发过程中,有定见以为,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清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定别离处理的状况,使人民法院在处理原判定、判守时都能有法可依。因而,本次修正民事诉讼法的决议添加了对原判定怎么处理的修正。
二是对第一款第二、三项作了修正。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则,原判定适用法令过错的,依法改判;确定现实过错或许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查清现实后改判。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现实过错区别状况,假如原判定、判定确定现实过错或许适用法令过错的,以判定、判定方法依法改判、吊销或许改变;假如原判定确定根本现实不清的,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查清现实后改判;人民法院过多地将案子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既添加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又影响审判功率。本次修正以削减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为准则。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能查清现实改判的状况下,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查清现实后改判;在根本现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现实有困难,发回一审人民法院查清更有利于的状况下,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三是对第一款第四项作了修正。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则原判定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的,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则原判定遗失当事人或许违法缺席判定等严峻违背法定程序的,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方面临违背法定程序的景象进行了约束,有必要是遗失当事人或许违法缺席判定等严峻违背法定程序的状况,第二审人民法院才能够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另一方面删去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的较为弹性的裁量空间。
四是添加第二款的规则,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子作出判定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不服第一审判定的上诉,仅规则了三种处理准则,即保持原判、改判以及发回重审,没有规则发回重审的次数。因为法令关于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规则,导致有的当地一个案子屡次发回重审,既添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担负,又影响了审判功率和司法公正的完成。为了能在法定的时刻内结案,处理案子久拖不决的问题,进步诉讼功率,确保当事人权益,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对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了约束。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子作出判定后又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条文解读
依据本条的规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关于上诉案子,应当依据不同的景象,做不同的处理:
一、以判定、判定方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定、判定。原判定、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的,以判定、判定方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定、判定。驳回上诉,以原判定、判定的正确合法为依据,原判定、判定正确合法,上诉理由不成立,以判定、判定方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审判定、判定的法令效力。对判定的上诉,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定方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定;对判定上诉的,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定方法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定。
二、以判定、判定方法依法改判、吊销或许改变。原判定、判定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过错的,以判定、判定方法依法改判、吊销或许改变。改判、吊销或许改变出现在以下几种状况下,一是确定现实过错,二是适用法令过错,三是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都存在过错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以判定、判定方法对原判定、判定进行改判、吊销或许改变。对判定的上诉,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过错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定方法直接改判。对判定的上诉,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过错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判定方法吊销或许改变。
三、查清现实后改判。原判定确定根本现实不清的,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查清现实后改判。首要,本项应与本款第二项结合起来了解,在一般现实不清的状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应直接查清现实后改判,只要在根本现实不清的状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才能够考虑在查清现实后改判和发回重审之间挑选。根本现实是指案子的要害现实,或许影响案子终究判定的现实。其次,在原判定确定根本现实不清的状况下,为节省司法资源、进步司法功率,第二审人民法院假如能够直接查清现实后改判的,应当首要考虑查清现实后改判。在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方便于查清根本现实的状况下,才考虑将案子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发回重审。为进步诉讼功率,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对发回重审作出约束。2002年德国联邦司法部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变革,变革的内容之一是约束发回重审,规则发回重审应由当事人请求。变革前,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定一是依法改判,二是发回重审,比方二审发现一审应调取的依据没调取,通常会发回重审。德国立法者以为发回重审应是破例,因为发回重审会导致时刻和经济本钱添加。变革后规则,发回重审以当事人请求为条件,当事人没有请求发回重审的,应由二审直接改判。本次修正民事诉讼法的决议也对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了约束。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则,关于原判定确定根本现实不清的,能够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能够查清现实后改判。关于原判定遗失当事人或许违法缺席判定等严峻违背法定程序的,判定吊销原判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外,本条第二款规则,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子作出判定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从头审理不是对原判定的简略更正,二是要严厉依照一审程序从头审一遍,而且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样规则的意图便是要人民法院严厉认真对待,确保合法,正确的审判。发回重审的,因为原审人民法院仍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而所作判定、判定仍是第一审的判定、判定,当事人对重审案子的判定、判定,能够上诉,对此类案子,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重在国家惩罚权的完成,借由刑事诉讼关于犯罪行为进行追诉,而且加以处分;行政诉讼则重在救助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所发生的过错。了解更多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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