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内容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0:32天津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方法内容包含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运用、运营国有土地,加强土地处理,促进天津城市建造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规模内归于全民一切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在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除法令还有规矩者外,均可按照本方法的规矩获得土地运用权,进行土地开发、运用、运营。
第四条按照本方法的规矩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其运用权在运用年限内能够转让、租借、典当或许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令保护。
第五条土地运用者开发、运用、运营土地的活动,应当恪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矩,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市土地处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主管土地运用权出让、中止事务和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中的产权产籍处理。市房地产处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等处理事务。
各区、县的土地、房管部分参加土地出让、转让活动,并按照职权进行处理。
市土地局和各区、县土地处理部分按照分工,依法对土地运用权的出让、转让、租借、典当、中止进行监督查看。
第二章 土地运用权出让
第七条土地运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一切者的身份将土地运用权在必定年限内让与土地运用者,并由土地运用者向市人民政府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运用权出让地块的方位、面积、运用现状、规划用处、出让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局会同市规划局、房管局和其他建造处理部分一起拟定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由市土地局实施。
第九条土地运用权出让应当签定出让合同。
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由市土地局与土地受让人签定。
第十条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赞同权限是:犁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赞同;犁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一条市土地局应当向有意受让人供给下列有关材料:
(一)土地的方位、四至规模、面积、地上现状和基础设施状况;
(二)地形图;
(三)土地用处、修建密度、容积率和净空约束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美化、卫生防病、交通、抗震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年限和方法;
(六)出让土地运用权合同的规范格局;
(七)其他有关出让的具体规矩和方法。
第十二条有意受让人应当供给下列证件,供市土地局进行资历检查:
(一)挂号注册的法人证件或许身份证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近期财物担任债表和有事务来往的金融安排出具的本钱信誉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许托付代理人的托付证书。
外国的有意受让人供给上述所列证件,应当经过地址国家(区域)公证安排公证,而且经过我国驻该国家(区域)的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区域的有意受让人参照以上规矩处理。
第十三条土地运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处确认: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行、文娱用地四十年;
(五)归纳或许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四条土地运用权出让能够采纳下列方法: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五条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有意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提出用地请求;
(二)市土地局向有意受让人供给出让地块的有关材料和规矩;
(三)有意受让人在规矩时刻内向土地局提交土地开发建造计划和包含出让金、付款方法等在内的文件;
(四)经过洽谈达成协议的,市土地局和受让人签定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向市土地局按出让金的20%付出定金;受让人按合同规矩付出悉数出让金后,方可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
第十六条招标出让的程序是:
(一)市土地局宣布招标布告或约请;
(二)有意招标人到指定地址购买土地运用规矩、招标须知、土地招标书、土地运用合同书规范文本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担任回答有关招标问题;
(四)招标者在规矩的招标截止日期前交纳保证金(不计息),并将密封后的招标书投入标箱;
(五)由市土地局安排有关部分组成评标委员会,掌管开标、评标、决标作业;
(六)对有用标书进行评定,由市土地局向中标者宣布中标证明书,未中标者由市土地局交还保证金;
一切标书均不契合标底条件时,土地处理部分有权回绝悉数标书;
(七)中标者在规矩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土地局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20%交纳定金(保证金金额可抵充定金);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矩付出悉数出让金后,到市土地局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
第十七条拍卖出让的程序是:
(一)由市土地局宣布拍卖出让土地布告;
(二)市土地局向竞买者供给土地运用合同书规范文本,土地运用规矩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市土地局认证竞买者资历;
(四)由市土地局担任解说有关拍卖的具体问题;
(五)市土地局向竞买者发竞买牌子;
(六)市土地局掌管拍卖竞买,由掌管人敲钟定案,价高者得,掌管人确认竞买者出让价偏低的,有权中止拍卖活动;
(七)市土地局和受让人当场在出让合同文本上签字,受让人按出让金的20%交纳定金;
(八)受让人按合同规矩向市土地局付出悉数出让金后,到土地处理部分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收取土地运用证,受让人在规矩日期内不与出让方签定出让合同的,受让权损失,定金不返还。
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在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定金可抵充出让金)。土地运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矩,逾期未悉数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应承当违约责任;市土地局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交还。
第十九条市土地局应当按照合同的规矩供给出让的土地运用权。未按合同规矩供给土地运用权的,应承当违约责任;土地运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条土地运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规矩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运用、运营土地。土地运用者未按规矩的条件和用处开发、运用土地的,市土地局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据情节可给予正告、或按出让金的5%至30%处以罚款;直至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
土地运用者自土地出让合同收效之日起二年内未开发运用土地的,由市土地局无偿回收土地运用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运用者需求改动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矩的条件、土地用处的,应当经市土地局和规划局赞同,按照本规矩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挂号手续。
第三章 土地运用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土地运用权转让,是指经过土地运用权出让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再搬运的行为,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
原土地运用权拥有方称为转让人,承受转让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二十三条土地运用权转让,应签定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
第二十五条土地运用者经过转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其运用年限为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矩的运用年限减去原土地运用者已运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
第二十六条下列土地运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按规矩的期限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矩的条件出资开发、运用土地的;
(二)划拔的土地运用权未按本方法规矩实行补办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和补交出让金的;
(三)未依法获得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凭据的;
(四)土地运用权、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五)市人民政府确认不宜转让的。
第二十七条土地运用权转让,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转让时,其运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
第二十八条同一修建物中,各房子一切权人应占有相应份额的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权能够随房子一切权转让,但同一修建物所占用的土地运用权全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九条土地运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发作增值的,转让人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规矩缴付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由市房管局担任收取。
第三十条土地运用权转让的程序是:
(一)转让人应持有合法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运用证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房管局提出请求,并经市房管局会同土地等有关部分检查赞同;
(二)转让土地运用权应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土地、财务、物价等有关部分进行地价评价;
(三)转让两边正式签定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两边在转让合同签定三十日内,持转让合同到市土地局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动挂号换证手续,到市房管局等有关部分处理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产权改动挂号换证手续。
当事人能够托付代理人处理上述手续,但代理人有必要持有合法的托付书。
第三十一条土地运用权转让后,需求改动出让合同规矩的条件和土地用处的,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矩处理。
第四章 土地运用权租借
第三十二条土地运用权租借,是指经过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运用者作为租借人,将土地运用权伴随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由承租人向租借人付租借金的行为。
未按规矩的期限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规矩的条件出资开发、运用土地的,土地运用权不得租借。
第三十三条土地运用权租借、租借人与承租人应签定租借合同。租借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矩。
土地运用权租借后,租借人有必要持续实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租借人应当按照规矩处理挂号。
第五章 土地运用权典当
第三十五条经过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能够典当。
第三十六条土地运用权典当时,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典当。
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典当时,其运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典当。
第三十七条土地运用权典当,典当人与典当权人应当签定典当合同。
典当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矩。
第三十八条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典当,应当按照规矩处理典当挂号。
第三十九条典当人到期未能实行债款或许在典当合同期间宣告闭幕、破产的,典当权人有权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和典当合同的规矩处置典当产业。
因处置典当产业而获得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的,应当按照规矩处理过户挂号。
第四十条处置典当产业所得,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十一条典当权因债款清偿或其他原因此消除的,应当按照规矩处理刊出典当挂号。
第六章 土地运用权中止
第四十二条土地运用权因出让合同规矩的运用年限届满、提早回收及土地灭失等原因此中止。
第四十三条土地运用权期满,土地运用权及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获得。土地运用者应当交还土地运用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并按照规矩处理刊出挂号。
出让合同中规矩有必要撤除的技能设备、非通用修建物等,受让人应准时撤除、整理或付出撤除和整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土地运用权期满,土地运用者能够请求续期。需求续期的,应当在土地运用权期满前六个月向市土地局提出请求,按照本方法第二章规矩从头签定合同,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挂号。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对土地运用者依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不提早回收。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可按照法令程序提早回收,并依据土地运用者已运用的年限和开发、运用土地的实际状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市土地局应在回收土地运用权之日前六个月,将回收土地使
用权的理由、地块位于、四至规模、回收日期等告诉土地运用者,并予以布告。由市土地局安排接纳土地运用权及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
第四十六条提早回收土地运用权给予土地运用者的补偿金额由市土地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务局等有关部分评价,与土地运用者洽谈确认,洽谈有争议的,争议两边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但补偿金额的争议不影响土地运用权的提早回收。
第四十七条提早回收土地运用权,经与土地运用者洽谈后,能够将另一地块的运用权与土地运用者进行交流。交流时,按洽谈确认的补偿金和出让金进行结算。
交流土地运用权,市土地局与土地运用者从头签定出让合同,并由土地运用者处理挂号和换证手续。
第四十八条土地灭失,土地运用者的土地运用权中止,有关权力和责任随之消失,并按照规矩处理刊出挂号。
第七章 划拨土地运用权
第四十九条划拨土地运用权是指土地运用者经过各种方法依法无偿获得的土地运用权。
第五十条划拨土地运用权,除本方法第五十一条规矩的状况外,不得转让、租借、典当。
私行转让、租借、典当划拨土地运用权的,由市土地局没收其非法收入,回收土地运用权,并依情节处以非法收入或许典当金额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契合下列悉数条件的,经市土地局和市房管局赞同,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能够转让、租借、典当:
(一)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
(二)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三)具有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一切权证明;
(四)按照本方法第二章的规矩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土地局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按照前款获得的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时,别离按照本方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矩处理。
第五十二条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许其他原因此中止运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无偿回收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并可按照本方法的规矩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运用权,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建造发展需求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能够无偿回收,并可按照本方法的规矩予以出让。
无偿回收划拔土地运用权时,对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给予恰当补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按照本方法的规矩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个人,其土地运用权能够承继。
土地运用权承继人应持证明其合法承继权的凭据到市土地局处理过户挂号。
第五十四条土地运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交税。
第五十五条本方法由天津市城乡建造委员会担任解说。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