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7:22
一、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界说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则:“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担任将邮寄人邮寄的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界说能够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一般称为船方,他的责任是担任将邮寄的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邮寄人,一般称为货方,他的责任是担任邮寄货品并向承运人交给运费。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品运送的行为,而不是货品自身,船只是实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东西。作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客体的”货品”,包含活动物和由邮寄人供给的用于集装货品的集装箱、货盘或许相似的装运用具。
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
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两边当事人都享有权力,一起负有责任。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力,一起负有将货品安全、敏捷运至目的港的责任;邮寄人则享有如数无缺收取货品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力,一起负有付出运费的责任。
(2)有偿合同。
承运人是以将货品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供给的运送服务为价值,一起获得运费酬劳;而邮寄人在目的港收取货品,则以付出运费为价值。
(3)直接触及第三人。
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只要两边,但却直接触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尽管并未参与合同的缔结,但依据合同的规则却有权直接获得合同规则的利益,并受合同束缚。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品,恳求补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力与诉讼权力。与此一起,收货人亦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如合同规则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实行付出运费的责任。
(4)一般归于要式合同。
一般说来,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既可选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选用口头方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承运人或许邮寄人能够要求书面承认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建立。可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缔结。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能。”这就明确规则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缔结。并且,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多选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事前拟定的规范合同格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则:“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担任将邮寄人邮寄的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界说能够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一般称为船方,他的责任是担任将邮寄的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邮寄人,一般称为货方,他的责任是担任邮寄货品并向承运人交给运费。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品运送的行为,而不是货品自身,船只是实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东西。作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客体的”货品”,包含活动物和由邮寄人供给的用于集装货品的集装箱、货盘或许相似的装运用具。
二、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
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两边当事人都享有权力,一起负有责任。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力,一起负有将货品安全、敏捷运至目的港的责任;邮寄人则享有如数无缺收取货品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力,一起负有付出运费的责任。
(2)有偿合同。
承运人是以将货品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供给的运送服务为价值,一起获得运费酬劳;而邮寄人在目的港收取货品,则以付出运费为价值。
(3)直接触及第三人。
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当事人尽管只要两边,但却直接触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尽管并未参与合同的缔结,但依据合同的规则却有权直接获得合同规则的利益,并受合同束缚。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品,恳求补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力与诉讼权力。与此一起,收货人亦须承当相应的责任,如合同规则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实行付出运费的责任。
(4)一般归于要式合同。
一般说来,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既可选用书面方式也能够选用口头方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则:“承运人或许邮寄人能够要求书面承认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建立。可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缔结。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能。”这就明确规则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缔结。并且,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多选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运营人事前拟定的规范合同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