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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01:02
[案情]
赖某和杨某于1985年相识并谈婚,两人于1986年成婚。2007年末,两边计划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育、房产问题到达了协议,可是在股票切割问题上两边无法到达一起,2008年3月,赖某提起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一起提出产业保全请求,请求冻住杨某名下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法院查明,2006年末杨某用夫妻一起存款10万元开立股票生意账户,赖某提出离婚诉讼时,该账户下具有A股票2万股,资金账户剩下20万元。
[剖析]
跟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开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往家庭中的夫妻一起产业也在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开展。在以上这个事例中,股票作为期权性的产业和一般的什物产业不管是在方式上和性质上都有着较大的差异,怎么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好股票的切割问题是咱们值得研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说二》第15条供给了一个处理问题的详细手法:“夫妻两边切割一起产业中的股票、债券、出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洽谈不成或许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数量按份额分配。”可是我细心研讨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咱们仍然找不到愈加清晰的规则。
首要,是股票的产业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好股票生意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生意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生意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生意账户进行绑缚才干够完成银证之间的转化。而产业保全时冻住哪个账户呢?一般以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住证券公司的生意账户,强行冻住生意账户使其无法生意,以避免持有者歹意搬运产业。可是这种保全方法只是确保了股票的不行搬运,却并不能冻住股票的价值。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商场,今日值10元的股票或许一周之后只是值6元,更甭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因而,强行冻住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产业权利。笔者以为,股票的产业保全应以冻住银行资金账户为宜。由于不论股票怎么生意,生意账户上的资金最终仍然需求经过银行资金账户才干获得现金或转账。只需冻住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搬运出资金,而不约束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化,就能到达确保资金安全的意图,一起,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而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歹意的生意使自己的利益遭到丢失。并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住银行账户比冻住证券账户要便利和可行。
其次是股票价值确实认问题。股票的价值是不确认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改变。因而,关于处于不断改变中的产业,又怎么确认其价值?有人提出在判定时将股票变现或是法院依照判定当天的市价加以确认其价值。可是股票作为一种特别的出资性产业,其价值确实认有其商场的规则,法院假如的某一时段将公民的产业进行强制兜售,显然是彻底无视了当事人利益,而以判定当天的商场价为规范确认其价值也缺少可操作性,由于判定和履行之间还有上诉期乃至二审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股票的价值仍然会发作改变,假如判定时确认的价值到履行时发作改变,这其间的差价利益或丢失归谁仍然无法处理。那是否能够不确认股票的价值,而只是对股票进行切割呢?比方本案中判定赖某和杨某别离分的A股5000股和10万元现金。这个看起来很公正的分配计划在实践中却仍然存在问题。如前文所述,判定和履行之间有着一个恰当长的时刻。假如在此期间股票价值发现严重的改变,作为不持有股票的赖某就无法根据商场改变作出恰当的操作以维护自己5000股的价值。反之,作为持有股票的杨某却有或许只操作自己的5000股,而歹意听任赖某的5000股价值的丢失,由于根据判定,最终他只需交出5000股股票就行,而不论其价值怎么。这就使得未持有股票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并且为持有股票一方的歹意行为供给了便利。因而,在股票切割判定中确认数额也不是合理切割股票的方法。
最终是股票切割方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说二》中规则:……洽谈不成或许依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数量按份额分配。笔者了解“根据数量按份额分配”是指股票切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认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认一个份额。如前文所述,在切割股票时不管是确认股票的实践价值仍是按数量切割股票都有必定的缺点,因而,较保险的分配计划应该是以百分比的方式确认两边的产业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定两边别离具有悉数股票的50%及悉数资金的50%。这样的份额区分判定,在冻住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涉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置权,并且即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作严重的改变,股票的收益和危险仍然由夫妻两边一起承当,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活跃的办理处置股票,由于最终的股票中仍然会有他自己的50%,并且不管股票持有人怎么处置股票,在今后的履行过程中,只需按判定将剩下的股票和资金按份额分配就行了。这样不光维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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