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承诺书效力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7:15【案情】
2002年被告林甲因需资金周转,便向原告部属城区农村信用社请求告贷,2002年9月29日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部属城区农村信用社签定了典当担保告贷合同一份,约好被告林甲向原告告贷30000元,告贷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为9‰,被告李某以自己具有的坐落县农业局老家族房的房子为该笔告贷供给典当担保,被告李某一起向原告出具了典当担保许诺书,在签定该典当担保合一起,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确保担保许诺书,自愿为该笔告贷供给确保担保。告贷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偿还此笔告贷本息,经原告敦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告诉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不合】
对该许诺书是否具有法令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许诺书不是告贷合同的从合同,对两边不具有约束力。由于该许诺书不是被告林甲告贷担保的正式确保文书,而是被告林甲告贷之前向原告出具的别人乐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告贷合同的从合同,对两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定见以为该许诺书系被告林乙实在意思表明,具有确保担保的法令效力。由于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定典当担保告贷合一起,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确保担保许诺书,自愿为该笔告贷供给担保,该笔告贷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首要,咱们来剖析下该许诺书的性质。该确保担保许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定典当担保合一起出具的,而且自愿为该笔告贷供给确保担保,契合确保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我国《担保法解说》第22条第1款规则:第三人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债款人出具担保书,债款人承受且未提出异议的,确保合同建立。因而,该确保担保许诺书契合法令规则,依法对两边具有法令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在告贷请求书中就约好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告贷的担保人,在该典当担保告贷合同签定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告贷供给确保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确保担保许诺书,依该确保担保许诺书约好,该许诺书作为告贷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确保担保合同,告贷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告诉书上签名。因而该确保担保许诺书契合这一法令规则,也合法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