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并购新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原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3:10
在实践中公司之间进行并购活动是十分多的,公司并购的时分,需求处理的问题是十分多的,包含债权债务的处理、劳作者劳作合同的处理等,那么公司被并购新公司能否单独免除原劳作合同?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公司被并购新公司能不能单独免除原劳作合同
案情:
2014年12月底,我与一家科技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2016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并购,兼并成一家新的网络公司。新的网络公司树立后不久,以本来的科技公司现已不存在,原劳作合同现已无法正常实行为由,要求与我免除劳作合同。请问,兼并后的网络公司能否单独免除我与原科技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
律师回答: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34条规则: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责任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第36条也明确规则了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严峻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的,或许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改变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您陈说的状况,新的网络公司以本来的科技公司现已不存在,原劳作合同已无法正常实行为由,要求免除劳作合同,该理由并不归于法定的免除事由,不能树立。因而,在没有法定免除事由的状况下,新树立的网络公司无权单独免除您与原科技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新树立的网络公司作为原科技公司的权力责任继承主体,应当承当持续实行原劳作合同的责任。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公司被并购新公司能不能单独免除原劳作合同”问题进行的回答,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责任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公司被并购新公司能不能单独免除原劳作合同
案情:
2014年12月底,我与一家科技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2016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并购,兼并成一家新的网络公司。新的网络公司树立后不久,以本来的科技公司现已不存在,原劳作合同现已无法正常实行为由,要求与我免除劳作合同。请问,兼并后的网络公司能否单独免除我与原科技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
律师回答:
我国《劳作合同法》第34条规则: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责任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第36条也明确规则了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独免除劳作合同,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严峻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的;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的,或许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改变劳作合同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您陈说的状况,新的网络公司以本来的科技公司现已不存在,原劳作合同已无法正常实行为由,要求免除劳作合同,该理由并不归于法定的免除事由,不能树立。因而,在没有法定免除事由的状况下,新树立的网络公司无权单独免除您与原科技公司签定的劳作合同,新树立的网络公司作为原科技公司的权力责任继承主体,应当承当持续实行原劳作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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