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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拘传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4:17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刑事诉讼强制办法对拘传是怎么规矩的这类的问题,可是由于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承受讯问的一种强制办法。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系统中最轻的一种。
拘传和传唤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尽管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承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差异表现在:
1、 强制力不同,传唤要求被传唤人主动到案,而拘传则是强制被据传人到案;
2、 适用的目标规模不同,传唤适用于一切当事人,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拘传的目标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间,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公检法能够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决议主体和履行主体
有权决议适用拘传的机关包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也有权适用拘传的强制办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履行拘传决议的权力。
拘传的期限
《高检刑诉规矩》第80条规矩:一次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12小时;案情特别严重、杂乱,需求采纳拘留、拘捕办法的,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24小时。两次拘传距离的时刻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法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刻。
拘传时,履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出示拘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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