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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抵债资产出租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6:56

【问题】
银行的抵债财物(办公楼)用于租借能否作为出资性房地产核算?
【回答】
抵债财物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务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什物财物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务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呈现严峻运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峻影响债务人准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彻底损失清偿才能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洽谈赞同,或经人民法院、裁定组织依法判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什物财物或财产权利作价赔偿银行债务的行    为。
获得抵债财物付出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财物进程中所交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开销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买卖管理费、财物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银行获得的抵债财物,应按抵债财物的公允价值入账,获得抵债财物应付出的相关税费经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因为银行获得抵债财物(办公楼)后,即获得了该办公楼的产权,因而,银行获得抵债财物(办公楼)后用于租借应经过“出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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